索引号 | SY0024575570202200005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件编号 | 浦农业农村委规〔2021〕10号 |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委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
发布时间 | 2022-01-20 |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浦农业农村委规〔2021〕10号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国有农用地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海市基本农田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实际,制定了《浦东新区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12月31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印发
浦东新区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海市基本农田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农用地,是指在本区范围内,除国有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土地之外,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仍为农用地性质,并经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界定确认的土地。
第三条 国有农用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区政府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依法取得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应依法落实相应管理责任。
第四条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管理坚持土地依法使用、规范管理,严守基本农田管控红线、耕地管控红线和生态管控红线要求。
第二章 管理主体
第五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镇人民政府、相关区属国企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国有农用地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根据土地全域管理、全要素管理和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定期提供国有农用地地块信息清单。
第七条 区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已建成林地等生态用途的国有农用地的日常监管。
第八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按照基本农田和耕地的管理要求,落实在基本农田、耕地区域内的国有农用地的管控责任。
第九条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相关区属国企国有农用地的使用管理。
以下情形的国有农用地由相关区属国企负责统一管理:使用权权属为相关区属国企的国有农用地,以及已受托管理的国有农场、试验田等;集中连片具有一定规模,因工作需要由区政府委托管理的国有农用地。由于历史原因储备中心已储备的国有农用地,如果规划上不能调整为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划转给相关区属国企。
相关区属国企应对其统一管理的国有农用地建立使用管理制度,每年将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情况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以下情形的国有农用地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管理:使用权权属为各镇人民政府的国有农用地;分散在各镇行政区域内的零星国有农用地,包括由其他主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农用地。
各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本镇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每年将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情况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农用地的租赁经营,可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协议租赁的方式,择优选择租赁经营主体。
第十二条 集建区外的国有农用地的租赁经营期限一般为3-5年;集建区内的国有农用地、近期列入开发计划的国有农用地一般不再租赁,确有租赁经营需求的,租赁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国有农用地的租赁价格,应结合经营情况进行效益评估,合理确定底价。
第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的国有农用地租赁方案需经各镇预审备案,相关区属国企负责管理的国有农用地租赁方案,需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相关区属国企应对集中连片的国有农用地,根据区农业产业布局规划,统筹谋划、整体设计,有条件的地方打造示范性农业现代产业项目;根据造林专项规划,对纳入规划内的区域,实施林地建设。
第十六条 国有农用地的租赁经营,应加强对经营主体资质审核。经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现代农业生产的经营能力、经济实力和技术设备等;
2、 租赁经营用途符合新区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蔬菜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种植要求,以及各镇农业产业规划;
3、 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国有农用地的管理费用和租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农用地的使用管理费用,列入管理主体的部门预算。
第四章 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 区政府相关部门对国有农用地加强日常使用监管。禁止闲置、荒芜国有农用地。禁止占用国有农用地建房、挖沙、取土,以及向国有农用地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不得擅自在国有农用地上进行非农化建设。
第十九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镇人民政府负责对非法侵占国有农用地和在国有农用地上非法建设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国有农用地管理工作责任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1、未履行本办法职责和要求的,或者履职不到位的;
2、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违规占用、使用国有农用地未及时制止,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
3、违规插手、干预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的;
4、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依纪进行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规划集建区内,因项目带征形成的国有农用地按《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带征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浦府〔2020〕166号)要求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市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