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MB2F313140202100227
信息名称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文件编号 浦安委会〔2021〕2号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10-08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浦安委会〔2021〕2号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直属企业、各街镇: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区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108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压实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规定,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和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职责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由41个成员单位组成,共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第二类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三类是安全生产行业管理部门,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职责,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防范;第四类是其他安全生产相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具体如下:

(一)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区公安分局、区建交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民防办、区人防办)、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消防救援支队

(三)安全生产行业管理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文体旅游局、区新闻办)、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办)、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信息化委、区委军民融合办)、区商务委(区粮食物资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海洋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卫生健康委、浦东邮政管理局、浦东海关、浦东海事局;

(四)其他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区府办(区外办)、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委政法委、区地工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规划资源局、区金融局、区国资委、区气象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片区管理局(保税区、陆家嘴、金桥、张江、世博)、区城运中心、区大数据中心。

 

第二章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第三条  成员单位履行下列共同职责: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一)  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决策、决议和指示;

(二)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度,落实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三)  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层层推进落实并监督考核;

(四)定期召开本部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防范事故的工作措施方案,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六)指导督促监管领域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协调或参加有关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联合执法检查、综合整治等工作;

(七)组织推进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等工作机制;

(八)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等管理档案,指导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重点管控措施和整改措施;

(九)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进行审批;

(十)依据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

(十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浦东新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统计分析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并向区安委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十二)编制本部门(行业领域)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承担预案规定的应急救援工作职责。指导和检查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三)按规定提交部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和领导干部个人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及时向区安委办报送安全生产材料信息;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第四条  区应急管理局

对本区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负责区安委办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冶金、有色、机械等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指导监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三)负责区安委会危险化学品专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本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指导监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五)负责安全生产相关事项行政许可工作,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对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三同时实施备案登记或审核审查;

(六)负责对相关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服务机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

(七)指导和检查督促工矿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八)负责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九)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承担区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工作。

 

第四章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职责

第五条  区公安分局

承担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社区(会)消防、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大型群众性集聚活动等领域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一)负责区安委会道路交通专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对道路交通安全事项进行行政审批;督促指导或审核审查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

(三)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道路运输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四)负责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流向、流量管控,依法实施相关化学品经营、运输相关行政许可,督促指导或审核审查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依法查处非法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行为

(五)对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实施民用爆炸物品经营、运输相关行政许可,督促指导或审核审查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依法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六)负责依法对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开展行政审批,督促指导或审核审查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管方案,对活动场所和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七)负责社区(会)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区建交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民防办、区人防办)

承担本区管辖范围内建筑施工(包括拆除)、房屋管理、市政设施运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民防人防)、交通运输相关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负责区安委会建设专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所属行业领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三)负责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和所属行业领域相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审批工作,督促指导或审核审查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

(四)负责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装饰装修、拆除质量与生产安全监管,依法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和设施设备实施市场准入管理和行政审批,督促指导或审核审查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监督检查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情况;

(五)负责住宅建筑、地下空间(民防人防)、房屋征收基地等的运行、修缮、拆除,以及玻璃幕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服务规范,服务合同履行等情况;

(六)负责道路交通运输、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停车场站、交通枢纽、内河港口码头、岸线、航道、公路、桥梁、隧道等建设设计运营管理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等情况;

(七)负责机动车维修、公交货运车辆和内河船舶营运等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其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等情况;

(八)负责城市公用事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供电、供气(城镇燃气)等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等情况;

(九)负责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其它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委

承担农业(渔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渔业船舶登记、检验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行政审批,督促指导或审核审查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

(二)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农业机械登记、安全检验等事项实施行政审批,督促指导或审核审查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

(三)负责农药、鼠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依法对农药、鼠药经营等事项实施行政审批,督促指导或审核审查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

(四)指导监督检查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农药、鼠药安全管理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依法承担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一)负责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收取并审查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负责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依法实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对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安全防护方面的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三)负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及综合协调工作;

(四)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备案、登记工作;

(五)负责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管;

(六)负责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七)配合有关部门联合惩戒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行为,依法取缔生产经营单位、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八)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第九条  区城管执法局

承担授权范围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责任。

(一)开展绿化市容(景观灯光、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等)、市政水务(城镇燃气、地下管线)、房屋(地下空间)、危废处置、石油天然气管线和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二)开展建设施工(开挖、安装)、运营管理(养护、维护)、占压管道(石油天然气管道)、房屋(物业)管理、交通营运等方面的综合执法。

第十条  区消防救援支队

承担本区消防领域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一)负责区安委会消防专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负责各行业领域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区(社会)消防安全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推进和监督指导火灾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内建筑和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负责火灾事故的扑救和其他以抢救生命财产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区(社会)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工作;

(五)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和规律特点,开展火灾事故风险预警和工作提示,挂牌督办重大火灾事故隐患;

(六)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区委宣传部(区文体旅游局、区新闻办)

承担本行业主管的文化、体育、旅游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相关宣传机构和新闻媒体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公众宣传的重要内容,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和先进事迹,刊播安全生产公益广告

(二)指导宣传机构、新闻媒体对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三)指导监督宣传机构、新闻媒体客观报道安全生产和事故舆情

(四)负责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行业经营单位,以及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组织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行政审批,督促指导或审核审查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

(五)负责体育场馆、体育设施、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行政审批,督促指导或审核审查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

(六)负责旅行社、宾旅馆、旅游景点等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依法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行政审批,督促指导或审核审查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检查本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对重大节庆、赛事、会展等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相关单位或项目开业前进行安全条件检查验收

(八)依法对高危体育运动项目开展执法检查。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业及其它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第十二条  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办)

承担行业主管的宗教和清真三食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一)负责宗教场所和清真三食(饮食、副食、食品)餐饮场所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宗教场所和清真三食场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推进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预防事故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

(三)协调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综合治理。

第十三条  区发改委

承担行业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城乡发展规划相衔接,把安全生产主要指标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和发布范围;

(二)支持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安排基础设施、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和隐患治理所需的基本建设项目,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指导各部门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行业信用体系,依法依规将各行业产生的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归集至新区信用平台;

(四)日常管理和指导有关单位履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职责,协助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协调解决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五)联合执法部门、相关街镇督促管道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开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治工作;

(六)开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普法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区科经委(区信息化委、区委军民融合办)

承担行业主管的工业、信息化、生产性服务行业和科研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

(一)在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扶持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升级产业结构和科学产业布局,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推广先进、成熟、安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应用,提高区域产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负责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及军工电子行业(民用核设施、民用飞机、民用船舶除外)和军民融合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监控化学品生产销售、成品油经营许可相关事项行政审批,同步督促指导或审核审查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

(四)指导协调和推进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的生产工作,规范和推进新能源综合利用安全利用

(五)指导、督促、检查科学研究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进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事故预防体系,强化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安全防范措施;

(六)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研发资金投入,鼓励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攻关、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

(七)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业、信息化、生产性服务业、军民融合系统科研机构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事故预防体系

(八)协调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

第十五条  区商务委(区粮食物资局)

承担指导、督促商贸服务行业以及粮食储备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一)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商贸服务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相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督促粮食储备行业落实安全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制度。根据上级要求,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区教育局

承担行业主管的各类学校(含民办学校)本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一)负责安全生产进学校工作,将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纳入日常教育的重要内容,开展事故灾害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应急逃生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二)履行行业主管的各类学校(含民办学校)及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校舍设施等建设修缮、学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校车营运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预防体系。指导、督促、检查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组织协调或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学校(含民办学校)本系统所属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

第十七条  区民政局

承担行业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负责行业主管的养老、殡葬等机构场所和系统内所属资产生产经营活动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检查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安全守护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组织协调或会同有关部门对养老、殡葬等机构场所和系统所属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

第十八条  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海洋局、区绿化市容局)

承担行业主管环境保护、水务(海洋)、绿化市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一)负责核技术利用和辐射污染防治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运输以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储存和废弃物处置涉及环境安全的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同步督促指导或审核审查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

(二)配合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公安部门监控和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三)负责监测环境污染事故现场,调查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协调和指导危险废物和环境污染事故产生的污染物处置;

(四)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验收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指导、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五)负责水务(海洋)水利建设施工和工程设施(供水、排水)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相关事项行政审批时,同步督促指导或审核审查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

(六)负责绿化种植施工养护、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清理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户外广告、景观灯光设施设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相关事项行政审批时,同步督促指导或审核审查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

(七)协调、指导、督促环境保护、水务(海洋)、绿化市容行业领域相关的运营管理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事故预防体系

(八)指导和协助防台防汛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九)协调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

第十九条  区卫生健康委

承担本区职业卫生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负责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本区各企事单位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落实职业病防范措施

(二)负责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

(三)负责各办医主体单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行业主管单位,以及系统内生产经营活动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检查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和其它危险化学品物品生产、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

(五)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六)负责职业卫生执法检查。组织协调或会同有关部门对办医主体单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所属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

第二十条  浦东邮政管理局

承担本区邮政快递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依法监管辖区邮政快递市场、集邮市场和邮政用品用具市场;

(二)依法实行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三)监督检查邮政快递业相关单位执行邮政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落实邮政行业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对邮政快递市场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五)协调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邮政快递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浦东海关

(一)负责浦东海关辖区内监管场所和办公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海关总署和上海海关进出境监管安全作业规范组织开展工作;

(二)开展辖区内海关监管作业隐患排查,及时将发现的监管货物和海关监管场所区域内安全隐患问题通报、移送相关主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急处置;

(三)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第二十二条  浦东海事局

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执行国家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组织辖区内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负责实施辖区内港口国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强制引航监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和现场执法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和现场监督工作;负责辖区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技术状况审核、航行通告发布等工作。

 

第六章      其他安全生产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第二十三条  区府办(区外办)

承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责任。

协调区领导出席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开展相关工作活动;

)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涉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

承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责任。

(一)统筹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责的制定与调整;

(二)配合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指导协调部门之间的安全生产职能配置,负责领导干部分管工作安全生产职责确定;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负责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述职和考核相关工作,并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考察和评先评优衡量的重要内容;

(四)支持和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评比表彰政策措施;

(五)加强安全监管干部培训和交流,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第二十五条  区委政法委

承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责任。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强化考核督导,推动责任落实;

(二)协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因安全生产问题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

(三)指导、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检查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破坏安全生产的非法违法行为。协调、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社会稳定各项措施,并会同实施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  地工委

承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责任。

(一)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纳入对各街道、镇人民政府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指导协同有关部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评机制。

第二十七条  区司法局

承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责任。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依法为相关部门(单位)和公民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三)规范监督和协调指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法制工作。审查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协调、指导、督促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及戒毒场所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

承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责任。

(一)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预算绩效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信贷等经济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第二十九条  区人社局

承担本行业主管的职业技术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的用工管理以及相关安全生产资格管理工作责任。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加强安全生产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三)指导督促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加强管理,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四)负责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用工行为,依法查处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五)负责工伤事故预防和康复指导监督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事故伤害者或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义务的情况;

(六)支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资格管理;

(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单位用工行为执法检查,协调或会同有关部门对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场所及系统所属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

第三十条  区规划资源局

承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责任。

(一)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发展规划相衔接,把安全条件作为城乡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

(二)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三)指导、监督、检查资源开采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一条  区金融局

承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责任。

依据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国资委

承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责任。

(一)研究制定加强区属国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区属国资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预防体系建设;

(三)协调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对区属国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或综合整治

(四)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纳入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工作绩效考核,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区气象局

承担本区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气象监测预警保障本区安全生产管理。

(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二)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对相关单位执行防雷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对相关单位违法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活动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调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或综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  区总工会

承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责任。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推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检查,推进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对用人单位不履行相关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四)统筹协调工会干部安全业务培训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团区委

承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责任。

(一)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从业人员参加青年安全岗位等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带领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从业人员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区妇联

承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责任。

(一)加强妇女干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妇女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技能;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片区管理局

承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责任。

(一)支持配合相关街道、镇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

(二)按照与区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区域(片区)发展规划相衔接,把安全条件作为城乡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

(三)在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扶持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升级产业结构和科学产业布局,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推广先进、成熟、安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应用,提高区域产业本质安全水平。会同有关部门规划调整危险化学品等产业布局;

(四)依法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行政审批,督促指导审核审查开发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

(五)协调督促开发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或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协调相关开发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或生产经营单位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保税区管理局承担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对相关自贸(保税)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对自贸(保税)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行为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度假区管委会对度假区管辖(围场)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

第三十八条  区城运中心

发挥城市大脑与综合管理平台功能,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为各部门、地区和单位,以及社会和个人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

第三十九条  区大数据中心

发挥区大数据中心功能,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大数据支持和现代信息与人工智能保障服务。

 

第七章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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