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特殊食品经营抽查工作方案
2021年特殊食品经营抽查工作方案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特殊食品经营者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工作安排,现决定自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对特殊食品经营者的双随机抽查。抽查方案如下:
一、 抽查对象
本市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含特殊食品的经营者。对2020年度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为A级的特殊食品经营单位,抽查比例为30%;对2020年度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为B、C、D级的特殊食品经营单位,抽查比例为100%。
二、抽查事项
(一) 特殊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状况检查
1.食品经营者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合法有效,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项目应当包含实际经营的特殊食品。
2.经营场所应当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并设立醒目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3.经营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按规定注册或备案。
4.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5.经营者应当依法开展进货查验,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
6.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所示内容一致。
7.对于入网食品经营者,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一致。
8.对于入网食品经营者,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9.对于入网食品经营者,入网销售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保健食品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10.对于入网食品经营者,不得在网上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11.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经审查批准并取得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1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经审查批准并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13.婴幼儿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
(二)广告自媒体内容检查
其中企业自媒体广告内容,检查是否发布违法广告,包括:
1.企业自设网站数量及违法广告数;
2.企业官方微博账号数量及违法广告数;
3.企业微信公众号(订阅号、企业号)数量及违法广告数;
4.企业自有应用程序(APP)数量及违法广告数;
5.企业第三方平台网店数量及违法广告数;
6.企业其他自媒体账号数量(如: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官方账号)及违法广告数。
三、抽查方式
(一)抽查以实地检查方式为主。检查中应当坚持行政执法、行政指导和宣传教育相结合,引导特殊食品经营者加强自律,落实各项主体责任。
(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抽查记录表并要求特殊食品经营者的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对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能当场纠正的,告知特殊食品经营者直接予以纠正;需要责令改正的,提出整改要求,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四、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五、抽查结果
(一)未发现问题;
(二)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三)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四)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五)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六)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市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此次抽查工作的牵头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处配合制定工作方案,共同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具体实施检查。
(二)依法行政,检查留痕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执法程序要求履行监管职责,完整填写抽查记录表,保存相关书面资料,并按要求录入信息系统。
(三)加强总结,及时上报
要及时总结并上报工作推进情况和典型案件,检查中发现涉及部门多、范围广、情况复杂、定性难度大的问题,要做到一事一报、即时上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5日
特殊食品经营双随机检查要点表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评价 |
1 |
食品经营者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合法有效,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项目应当包含实际经营的特殊食品。 |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
2 |
经营场所应当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并设立醒目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
3 |
经营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按规定注册或备案。 |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
4 |
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
5 |
经营者应当依法开展进货查验,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 |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
6 |
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所示内容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
7 |
对于入网食品经营者,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
8 |
对于入网食品经营者,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
9 |
对于入网食品经营者,入网销售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保健食品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
10 |
对于入网食品经营者,不得在网上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
11 |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经审查批准并取得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
12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经审查批准并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
13 |
婴幼儿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 |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
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 |
企业自媒体信息申报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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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信用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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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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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内容(由企业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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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自 设 网 站 |
网站名称 (如无网站首行填无) |
网址 (多个网址指向同一网站需逐一填写) |
ICP备案号 (如未备案填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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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社 交 媒 体 账 号 |
社交媒体名称 |
账号名称(如无账号则填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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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微博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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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 (订阅号、企业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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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社交 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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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络交易功能账号 |
类型 |
账号名称/店铺名称 |
下载地址(网址) |
软件著作权登记号 (如未登记则填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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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应用程序(APP)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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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平台网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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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网络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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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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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对本企业自媒体的抽查工作,如实填写以上申报内容; 本企业保证在申报内容中提供的自媒体信息均为本企业所有或实际控制,信息真实、有效; 如发现申报内容存在瞒报、错报等情况,本企业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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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确认(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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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以上某一类型自媒体数量较多未填报完整的,可参照本表格形式另附页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