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浦东新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2021年度浦东新区检验检测机构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2021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开展2021年度浦东新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二、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浦东新区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未经检验检测,直接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2)篡改、编造原始数据,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3)检验检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的;
(4)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的;
(5)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对象,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的;
(6)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
(7)未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变更,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
(8)落实《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相关规定。
三、抽查对象
全区共有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且实验室在浦东新区的检验检测机构。
四、工作要求
(一)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和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承担现场检查工作。
(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对发现管理性、技术性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改正,明确整改要求,并进行后续跟踪监督落实。
(三)按时上报检查情况。现场检查工作将在12月底前完成。根据检查结果,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后续处置,并及时公示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管理处
2021年11月10日
2021年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表(综合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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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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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职务 |
姓名: |
电话、手机号 |
电话: |
职务: |
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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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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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其他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适用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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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其他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适用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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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其他资质认定证书编号3(适用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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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实验室认可证书编号(适用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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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检查组人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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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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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要点 |
合规 |
技术 |
检查情况 |
发现问题时的取证要求 |
适用法律法规 |
一、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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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构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接受、不配合检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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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组长与机构进行沟通。如发现问题,检查人员可对整个沟通过程进行录像。 |
违反《条例》第30条和《监督管理办法》(39号令)第20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有开展监督检查职责)。 |
2 |
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或自查报告,确认机构是否完成自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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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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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条款,对未开展自查的机构,应要求自行整改。 |
3 |
资质认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确认机构的名称和主体是否与资质认定证书相符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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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对资质认定证书、营业执照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进行拍照。 |
违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修正案)第14条、第17条第1款规定。 依据163号令第34条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35条第1款第1项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二、体系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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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体系文件是否制定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年的规定。随机检查报告和原始记录,检查是否保存完整。特殊行业如刑事技术鉴定机构是不少于30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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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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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例》25条和163号令第12条规定。 依据《条例》第46条第1款第4项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5 |
体系文件(组织架构图)、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的检验检测场所信息,异地分支机构或多场所是否取得资质认定或在同一资质认定证书范围内。(只检查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场所,不检查异地办公场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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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1.拍照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中的检验检测场所信息; |
违反163号令第14条第1款第5项规定。 依据163号令第35条第1款第1项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三、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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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报告是否由授权签字人签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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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1.拍照报告首页和授权签字人签发页; |
违反39号令第11条第1款规定。 依据39号令第25条第1款第3项,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7 |
报告的专业领域是否在授权签字人的被授权范围内。 |
√ |
√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1.拍照报告首页、授权签字人签发页和报告结论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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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聘用检验检测人员之前,应当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途径查询其信用记录,不得聘用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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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1.登录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看记录; |
违反《条例》第15条第2款规定,对没有查询人员信用记录的,要求机构自行整改。 如聘用了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依据《条例》第46条第1款第1项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四、报告和原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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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报告中是否注明样品的获取方式,以及正确的检验检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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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拍照报告首页和检测依据页。作废标准或技术规范等做依据要做出问题说明。 |
违反《条例》第23条第1款规定; 如果没有注明也无法印证的,依据《条例》第46条第1款第3项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0 |
报告中的检验检测依据(标准、技术规范、方法或项目参数等)是否在资质认定证书能力附表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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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1.拍照报告首页、检测依据页; |
违反163号令第19条规定。 依据163号令第36条第1款第2项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11 |
所抽取的报告,相关原始记录登记表和原始记录是否存在缺失或不完整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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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拍照报告首页、相关内容页、相关原始记录。 |
违反39号令第13条规定。 依据39号令第26条第1款第1项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12 |
原始记录是否缺少主检人和校核人签字、原始记录命名、编号、仪器设备、样品处理条件、计算公式、日期等信息和数据。 |
√ |
√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与组长协商,拍照原始记录。 |
自行整改 |
13 |
检查原始记录、仪器设备管理档案、环境监测记录、标准物质使用情况等,核对现场相关的设备、设施、环境、检验材料、标准物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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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与组长协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拍照取证。 |
记录和设备无法相互印证,要求机构说明,逻辑不合理的,违反《条例》第23条第1款、39号令第8条第1款规定。 依据《条例》第46条第1款第3项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9号令第25条第1款第1项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4 |
报告和原始记录中是否存在未按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实施检验检测,并无法说明原因和实际检验检测方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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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拍照报告首页、原始记录首页和发现问题证据页。 |
违反《条例》第23条第1款、39号令第8条第1款规定。 依据《条例》第46条第1款第3项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9号令第25条第1款第1项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5 |
报告和原始记录上是否有伪造签名的嫌疑。 |
√ |
√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拍照问题证据页、现场照片、取证过程中的材料等。 |
违反《条例》第18条第1款第2项规定。 对报告和原始记录上涉嫌存在伪造签名的情况,依据《条例》第44条责令改正,没收机构收取的检验检测费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实施伪造行为的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6 |
报告和原始记录,是否存在报告与检验检测结果不一致、检验检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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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拍照报告首页、检验检测结果、原始数据和记录页。 |
违反39号令第13条规定。 依据39号令第26条第1款第1项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17 |
纸质数据与电子存储记录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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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拍照纸质数据、电子存储记录。 |
违反39号令第13条第1款第4项规定。 依据39号令第26条第1款第1项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18 |
对能够自动保存电子记录或数据的仪器设备,检查其是否按要求保存记录或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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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1.拍照仪器设备; |
违反39号令第13条第1款第4项规定。 依据39号令第26条第1款第1项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19 |
检验检测报告正本与副本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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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拍照报告的正本和副本。 |
违反39号令第14条第2款第2项规定。 依据39号令第26条第1款第2项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20 |
报告、记录、数据、委托书的时间是否真实可靠、逻辑关系合理。 |
√ |
√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拍照报告的首页和相关证明材料。 |
由专家对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提出意见建议 违反39号令第14条第2款第2项规定。 依据39号令第26条第1款第2项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21 |
询问是否有可以实现非法修改、非法自动生成检测数据的仪器设备或者软件程序,进行修改或生成检验检测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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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拍照报告首页和相关内容页、数据记录页、相关仪器设备或软件程序。 |
了解掌握机构是否存在可以非法修改数据、结果的设备或程序。 |
22 |
是否有漏检关键检验检测项目、干扰检验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检验检测项目,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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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拍照报告首页和相关内容页、原始记录页,以及漏检、干扰或改动的相关证据。 |
违反39号令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 依据39号令第26条第1款第2项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五、现场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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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报告和原始记录中涉及的关键检验检测设备,是否存在明显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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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拍照报告首页和原始记录页,拍照设备清单、现场环境或不符合要求的设备等。 |
违反163号令第18条规定。 依据163号令第36条第1款第1项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24 |
环境条件是否存在明显不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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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拍摄现场环境、设施布置等。 |
违反163号令第18条规定。 依据163号令第36条第1款第1项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六、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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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报告中是否存在分包行为。如有,检查体系文件,是否有分包管理程序,是否定期评价分包方并建立合格分包方名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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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1.拍照报告首页和分包页; |
自行整改。 |
26 |
分包是否有业务委托人的书面同意。CCC检测项目不得分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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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1.拍照报告首页和分包页; |
违反39号令第10条第1款规定。 依据39号令第25条第1款第2项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27 |
分包方的资质认定证书、授权能力范围附表、证书有效期等是否满足分包要求。 |
√ |
√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1.拍照报告首页和分包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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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报告中是否按规定标注了分包方名称、分包项目等内容。 |
√ |
√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拍照报告首页和分包页。 |
违反39号令第10条第2款规定。 依据39号令第25条第1款第2项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29 |
是否与分包方签署了分包协议,分包协议的时间范围应覆盖分包活动,分包方是否按协议提供报告或数据。 |
√ |
√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1.拍照报告首页和分包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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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能力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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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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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向检查组提供能力验证相关资料)拍照能力验证计划、执行情况。 |
违反39号令第18条、《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 自行整改。 |
八、信息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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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询问机构是否按要求上报2020年度报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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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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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39号令第16条第2款规定. 自行整改。 |
九、变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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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检查机构法人、最高管理者、机构名称、地址,授权签字人等出现变更,是否按要求办理手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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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1.拍照资质认定证书首页; |
违反163号令第14条规定。(容易造成超资质范围出具报告、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等情况) ①依据163号令第35条第1款第1项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未对外出具报告) ②违反163号令第19条、39号令第11条第1款规定。 依据163号令第36条第1款第2项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或者依据39号令第25条第1款第3项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对外出具报告) |
33 |
对照资质认定证书,检查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授权文件上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等信息是否一致。(机构已申请变更但由于客观因素还未完成的除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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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1.拍照资质认定证书首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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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体系文件中授权签字人与实际是否一致。(机构已申请变更但由于客观因素还未完成的除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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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1.拍照文件中相关人员页; |
自行整改。 |
35 |
资质认定证书能力附表中是否存在废止或过期的标准或方法,且未向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客观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的除外:1.新旧标准同时存在于能力附表中;2.机构已申请变更,但资质认定部门还未批复(备案);3.无法取得相关标准文本等。) |
√ |
√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拍照资质认定证书能力附表 |
违反163号令第14条规定。 依据163号令第35条第1款第1项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十、证书标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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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报告出具时间是否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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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1.拍照报告首页(含出具时间); |
违反163号令第20条规定。 依据163号令第37条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37 |
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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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检查组协商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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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是否有行政处罚/处理的整改期,整改期内是否出具加盖CMA标志的报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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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1.拍照报告首页(含出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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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是否发现其他错误使用资质认定标志的情形。 |
√ |
√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检查组协商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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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耗材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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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标准物质、化学试剂等耗材的使用数量和购置时间是否存在明显不符合实际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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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拍照采购计划、合同、数量、出入库登记表或相关使用记录等资料。 |
由专家判断是否符合逻辑关系,对有明显问题的,要求机构作出说明。 |
十二、落实《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相关规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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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应当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取得的资质许可证书、认可证书。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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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拍照公示情况。 |
违反《条例》第12条第1款规定; 依据《条例》第41条第1款责令改正。 |
42 |
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的,如发现按照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信息报告目录的情形,应当向相关部门报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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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查看机构体系文件是否有相关规定或表述。 |
违反《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 依据《条例》第42条,没收收取的检验检测费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43 |
是否规范签订检验检测服务合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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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查看检验检测档案中是否均包含检验检测服务合同;服务合同是否包含《条例》规定的基本要素。 |
违反《条例》第19条规定; 要求机构自行整改。 |
44 |
1.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且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能够提供的检验检测项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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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时,查看机构是否在体系文件中包含相关规定或表述。 |
违反《条例》第20条规定; 依据《条例》第45条责令改正。 |
十二、争议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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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1.委托人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进行解释说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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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机构体系文件对争议的解决规定,必要时查看其实施记录。 |
对应《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查看体系文件是否有表述。 |
十三、关注公正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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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询问机构承担国地抽等政府抽查业务的情况。关注承接被抽查对象委托的检验检测业务,询问业务数量、委托时间及占总业务量的份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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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机构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情况 |
十四、抽查报告编号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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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日期: |
2021年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
监督抽查事实确认单
检查机构名称: 监督检查时间:
序号 |
条款 |
问题事实描述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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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所使用标准GB/T18601已经发生变更,但未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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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成员签名: 日期:
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