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潍坊新村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573460202100098
文件编号 浦潍办〔2021〕22号
发布机构 潍坊新村街道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11-26

 

 

关于印发《潍坊新村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潍坊新村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试行)》已经街道党工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潍坊新村街道办事处

                            20211111

 

 

 

 

 

 

 

 

 

 

 

 

 

 

 

 

 

 

 

 

 

 

 

 

 

 

 

 

 

 

                                        (共印7份)

潍坊新村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部门)

党政办是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指导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司法所作为街道法制部门,负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法治审核相关工作。

各部门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部门应当配合党政办、司法所做好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

第三条(目录范围)

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规划、计划;

(二)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在街道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三同步和目录制定时限)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街道年度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年度工作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街道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五条(事项征集和申报)

党政办在组织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前,应当向各部门征集决策事项。

各部门应当对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街道年度工作要点和各自管理领域工作,将拟提请街道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向党政办申报。各部门申报工作应当于每年二月底之前完成。

第六条(事项汇总)

党政办对各部门申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汇总,会同司法所统筹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七条(事项目录审议)

党政办应当按程序将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并按程序报党工委会同意。街道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实际需要,听取新区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区党代表、社区代表等的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适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

第八条(目录内容)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事项承办部门;

(三)决策事项时间安排;

(四)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第九条(目录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党政办印发,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司法所应根据区政府负责政务公开部门的通知要求,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决策事项实施)

列入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要求,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质量和进度。

第十一条(动态调整)

街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街道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者增减决策事项的,经研究论证后报街道分管负责人审核、街道办事处主任审定,并报党工委书记同意,有必要的,逐级报请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

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全过程记录和目录申报、决策事项实施的所有材料整理归档,将履行决策事项程序的全过程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在决策事项实施完成后,由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及时将材料归档至党政办档案室。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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