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浦东新区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5-00941
文件编号 浦府办〔2025〕3号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5-02-05

 

浦府20253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浦东新区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办事处、镇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函〔2024〕7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上海市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府办〔2024〕61号)要求,现就浦东新区开展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科学调查,查清自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区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客观反映人口发展状况,为完善浦东新区人口与发展战略及政策体系,提高作为人民城市最佳实践地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建设世界一流的现代化城区提供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撑。

二、调查的范围和对象

本次调查将在全区36个街镇抽取一定数量的住户,调查对象为抽中住户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

为进一步提高人口总量数据和结构数据的准确性,充分发挥调查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按照全市统一要求,浦东新区调查样本量扩大至3%。

三、调查内容和时间

调查内容为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调查标准时点为2025年11月1日零时。

四、组织实施

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全区各部门、各街镇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由区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浦东新区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统筹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协调小组由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有关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办)、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建交委、区统计局。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日常工作开展。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享信息。协调小组及相关工作机制不作为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区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本街道、镇抽中的居(村)委调查工作的具体落实和操作,可参照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从与人口登记、管理有关的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按照规定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原有工作岗位,调查工作队伍尽可能确保稳定。

五、调查经费

我区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由区、镇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分别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保障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调查。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有关规定,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调查数据。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调查对象个人信息。调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调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调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确保数据质量。各级调查机构要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调查方案,规范调查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调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充分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和社会大数据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提升调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向调查机构提供部门行政记录资料。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部门和单位提供数据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级调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做好调查宣传的策划、组织和报道工作,因地制宜,采用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广泛深入宣传调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调查对象依法配合调查,如实申报调查项目,为调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工作监督。各级调查机构要建立调查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调查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要加大对调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调查工作的现象。对调查中违纪违法责任人,由调查机构按照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或将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2025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2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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