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浦东新区企业发展三项政策之一:浦东新区企业年检申报备案制试行办法

索引号 XF6800000-0000-066 发布机构 陆家嘴管理局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08-12-29
促进浦东新区企业发展三项政策之一:浦东新区企业年检申报备案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制订目的)
      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企业后续监管,降低商务成本,促进诚信体系建设,优化浦东新区投资环境,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年检申报备案制,是指企业按年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有关执行登记事项和经营行为等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和日常监管信息,对守法企业和违法企业的申报分别采取当场备案和检查备案的年检制度。
     当场备案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受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对其申报材料免予检查,当场予以备案的年检方式。
    检查备案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符合当场备案条件的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检查,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依法予以查处,在未发现企业有新的违法行为后予以备案的年检方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浦东新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

第四条  (年检申报的内容)
     企业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登记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守法情况; 
    (三)企业资产总额、实收资本等财务情况;
    (四)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第五条  (当场备案的条件)
     适用当场备案的企业应在最近三个年度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登记事项执行情况良好,且无以下情形:
    (一)企业当前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查处但尚未结案的;
    (三)上一年度企业年检B级通过或暂缓通过的;
    (四)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

第六条  (当场备案的程序)
      企业年检当场备案的基本程序为:
     (一)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年检报告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可当场备案的条件和相关要求;
     (二)企业对照当场备案的条件,对告知书的内容如实予以确认。凡自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须填写年检报告书,并以书面的形式承诺其申报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因失实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年检报告书、承诺书等其他有关材料;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和日常监管信息,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申报的材料予以签收备案,并当场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

第七条  (检查备案的程序)
     企业年检检查备案的基本程序为:
     (一)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年检报告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可当场备案的条件和相关要求;
     (二)企业对照当场备案的条件,对告知书的内容如实予以确认。凡确认不符合当场备案条件的企业应如实填写企业违法情况申报书和年检报告书;
     (三)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年检报告书、企业违法情况申报书等其他有关材料;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和日常监管信息,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检查。如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依法予以查处;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改正或查处情况,在未发现企业有新的违法行为后,对企业申报的材料予以签收备案,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

第八条  (申报备案材料)
     企业年检申报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三)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有关行业许可证或审批件的复印件。
     当场备案的企业应提交承诺书;检查备案的企业应提交企业违法情况申报书和年度审计报告。
     企业分支机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年检报告书、承诺书或《企业违法情况申报书》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可通过网络下载和申报年检报告书等材料。

第九条  (对如实申报企业的处理)
     凡企业在年检申报时主动和如实反映当前存在的违法行为,其违法情节轻微且不涉及注册资本登记事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企业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改正的,可免予提交审计报告。凡企业在年检申报时主动和如实反映存在的违法行为,但违法情节属于一般或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申报的材料和违法事实进行核查,并可视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第十条  (对不如实申报企业的处理)
     凡发现企业当前存在违法行为,并在年检时不如实申报、故意隐瞒违法事实的,对其申报的材料进行重点检查,并可视情进行实地检查,及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对逾期申报或未申报企业的处罚)
     对超过法定期限申报年检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检查备案的程序进行检查,并在对其逾期申报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后,将其申报材料予以备案。对拒不申报年检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后续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结合日常的企业分类管理,在年检中加强对企业的后续监管。对年检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和不如实申报情况的企业,加强监管,依法规范或予以查处。
     对已通过年检申报备案的企业进行抽查,凡在抽查中发现或事后接举报查实企业有违法行为,存在申报不实、虚假承诺情况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信用记录和公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年检申报备案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并可以在企业年检结束后,向社会公布企业年检情况,重点对未申报、申报不实的企业予以披露。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企业年检信息导入企业基础信息平台,实现政府部门管理信息的共享。对企业年检和后续监管中发现的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违法和失信行为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纳入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

第十四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2月2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