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索引号 XF6800000-0000-031 发布机构 陆家嘴管理局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08-12-29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关于第三条“管理单位”权限划分
建设工程报建、施工承发包、施工许可,管理单位按项目立项审批权限划分,市立项工程、市重大工程、国务院各部委立项工程、本市优秀历史建设保护等工程由受市建管办委托的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区(县)立项工程由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辖企业(集团公司)立项工程由受市建管办委托的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企业(集团公司)立项工程可由该企业(集团公司)自行选择项目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建管办委托的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承发包由受市建管办委托的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由地方性法规授权或市政府规章委托的管理单位,管理范围依地方性法规或市政府规章的规定。

二、关于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报建,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工程发包前,对批准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勘察、设计发包前,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的报建。

三、关于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与建设项目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木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招标发包的项目中是指建设单位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招标人配备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2人。其中在职高级职称4人,中级职称5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
(二)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并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建设工程,招标人配备工程专业技木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人。其中在职高级职称3人,中级职称4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二)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拥有2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招标人配备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人。其中在职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3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二)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三)拥有1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手续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手续在报建时一并办理。

四、关于第十一条“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范围,指: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单位。

五、关于第十六条第二款“施工单位承包的总包业务可以以建设工程中的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多个施工单位”,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劳务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六、关于第二十八条施工许可,第一款第(三)项“资金入帐凭证”,是指按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划入施工承包单位帐户的证明。凡应报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得进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