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庆镇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3-04020 |
文件编号 | 浦合府〔2017〕229号 |
发布机构 | 合庆镇 |
公开类别 | 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3-07-17 |
浦合府[2017]229号
关于印发《合庆镇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办,各事业单位,各村:
现将《合庆镇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浦东新区合庆镇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3日
合庆镇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依法理财,确保财政预算顺利执行,促进预算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浦东新区“乡财县管”镇级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存放于镇级财政专户的各项资金以及下拨至各预算单位,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的经常性支出、由财政部门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性资金。上述资金包括中央、市、区财政下拨和镇财政安排的一般预算资金以及各项专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单位包括镇本级财政、镇级预算单位以及享受财政补贴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上级补助的项目资金另有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在镇党委、政府的统筹安排下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镇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审核财政项目资金的设立、调整、申报;组织财政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决算;审核镇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财政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财政资金拨付;负责镇本级和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项目核算管理;组织实施财政资金监督检查。
(二)镇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财政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财政资金预算申报、编制财政资金使用计划,按“先急后缓、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财政资金。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四)纪检监察部门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责对财政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检举及举报,对违规违纪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章 财政资金的收支安排
第五条 财政资金安排实行预算制。财政预算的编制一般与区财政预算安排同步。财政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即将年度内可预见财政收入全部纳入预算。
第六条 财政预算的编制遵循“二上二下”的基本操作规程。预算单位按照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向财政部门编报资金预算(一上);财政部门根据镇级财力情况及党委、政府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在综合平衡后,向预算单位下达下一年度预算控制数(一下);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再次平衡资金,编制预算(二上);二上预算汇总后形成的镇级财政预算报告经镇长办公会、党委会、人代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向预算单位下达年度预算批复书(二下)。
预算资金的安排必须按保基本、保运转、保民生的顺序安排支出。
第七条 项目资金的安排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我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符合部门单位开展工作和发展事业的需要。
第八条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编制部门预算年度项目资金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在规定的预算编制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对项目资金逐一审核,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报政府批准后,由镇人代会审议通过,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计划。使用政府预备费调增预算的,分别按权限由党委会、镇长办公会或主要领导批示执行。
第九条 上级拨入的指定专门用途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下拨时确定适用范围的,按申请资金时的相关材料或上级有关材料使用资金;资金下拨时未确定使用范围,应作为“一事一议”由党委会(镇长办公会)审议确定资金使用计划(方案或口径)。
第三章 财政资金的拨付、使用
第十条 预算资金的拨付应严格按照预算拨款计划执行,保证财政支出进度。列入一般预算的项目资金申请实行网上申请制度,由预算单位按计划在财政信息系统内申请,经财政所长、分管领导、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下达项目支出额度。在项目资金内列支的预算,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上级补助的项目资金的拨付,由预算单位或用款单位填写《合庆镇上级转拨资金表》,镇财政部门根据市、区补助资金的文件规定和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提出意见,由项目分管领导和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拨付。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居委会使用财政资金应严格按照《合庆镇财政预算单位资金收支管理办法》执行。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相关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财政集中支付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合庆镇村民委员会财政拨入定额标准及支出范围的指导意见(试行)》使用财政资金。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
第十五条 严禁随意调整、改变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因工作需要和客观因素确实需要调整和改变本级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使用范围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镇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镇政府审批,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报党委会审批;需要调整和改变上级补助的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由镇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上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财政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有结余的,由财政部门收回。一般性项目如无特殊原因的,2年后内未实施完毕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项目结余资金。
第四章 财政资金的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账务核算由财政所负责集中记账,村民委员会的账务核算由集资中心负责集中记账。
第十七条 财政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财政资金的核算,并做好财政资金的核算基础工作。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的财政资金收支实行法人(单位、部门负责人)负责制。
严禁混淆使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资金。使用项目资金时,预算单位必须按照年初预算或批准的项目概算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实行专账、项目核算,不得与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混淆核算。实行项目核算的,要在相关经费支出科目下专门设置以“项目名称”为明细科目的辅助核算,以完整、真实反映支出情况。
第五章 财政资金的安全性
第十九条 镇财政专户开设应取得新区财政局的批复。确需变更账户开户银行的,由镇人民政府集体决策后报新区财政局审批。
财政专户转出定期存款的,应在符合市、区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镇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镇人民政府集体决策后执行。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只设立零余额账户和专户,上述账户外的历史存量账户应逐步消除。行政事业单位的账户开设应取得新区财政局的批复。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原则上只开设一个日常结算账户。存在历史存量账户的,应在年内销户。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财政所、集资中心监管范围外开设银行账户。严禁将镇级财政专户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资金、村民委员会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
第六章 财政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财政项目资金实行绩效考核。
(一)达到镇财政管理要求限额的项目,镇业务主管部门申报项目资金的同时,应向审计室申报项目资金预期绩效目标。申报材料必须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目标,以反映项目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
(二)审计室应以核准的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在项目完成、验收的基础上,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三)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向上级申请项目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定期不定期对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资金的分配、拨付和使用,使监督检查规范化、制度化,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审计部门应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业务主管部门应对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进行跟踪监督,建立健全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的制度,督促用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有效。
用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加强财政资金和项目管理,避免损失和浪费,按质按量完成项目。
第二十六条 对财政资金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向上级申请财政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如发现业务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存在虚假项目、虚报资金总额、套取财政资金,或者截留、挪用、挤占财政项目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财政项目资金使用用途、擅自提高项目建设标准的,暂缓或停拨资金,确有需要的,收回已拨资金。
第二十八条 实行项目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项目资金管理的镇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在项目资金申报、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暂缓、停拨资金或收回已拨资金。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浦合府(2013)97号《合庆镇关于实施财政集中支付改革的通知》、浦合府(2014)24号《关于印发<合庆镇财政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25号《关于印发<合庆镇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