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镇级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

索引号 XE5900000-2010-013 发布机构 张江镇
公开类别 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11-20

镇机关各办公室、镇属企事业单位、村(村改居):

为了使镇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就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镇级集体资产的界定

本镇辖区内除国有资产、村级集体资产、非镇级集体企业资产、公民私有财产外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公益市政设施、股权投资、车辆等各类有形及无形资产),以及辖区外属本镇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

二、镇级集体资产的管理

镇级集体资产由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张江集体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经营管理,确保产权清晰的条件下,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重大事项由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三、镇级集体资产的使用与处置

(一)资产的使用

1、房屋资产:镇机关、社区、事业单位根据工作职能需要使用的房屋,由镇政府办公室统一配置使用。其余房屋资产,原则上按协议有偿使用。

2、车辆及办公设施由镇政府办公室统一调拨。

3、公益市政设施由建设部门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使用维护。

(二)资产的处置

1、原由镇机关各科室、社区、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签订的房屋资产出租、出借协议,全部归口由资产公司统一管理。

2、已建、在建的集体资产、动拆迁过程中形成的集体资产、各单位使用的集体资产,由资产公司统一管理。

3、镇级集体资产对外租赁、委托管理的续存协议由资产公司逐一梳理后与承租方、受托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应载明:

(1) 承租方的相关安全责任;

(2) 承租方的房屋修缮责任;

(3) 承租方不进行违章搭建的承诺。

4、对外委托管理的镇级集体资产,受托方将该部分集体资产对外出租的,须使用资产公司提供的协议文本,并报资产公司备案,接受资产公司作为资产委托人实行对委托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

5、撤村托盘资产,全部由资产公司统一管理。协议到期的全部收回;属危房的全部拆除,不能拆除的全部封存。

6、镇级集体资产对外租赁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租赁费用当年结清,对拖欠租金的,应一律终止协议。

 

张江镇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