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索引号 XE5900000-2010-010 发布机构 张江镇
公开类别 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11-20

镇机关各办公室、镇属企事业单位、村(村改居):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镇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有效防止村级集体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镇发展正处于城镇化建设快速推进的特殊历史阶段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集资委)下设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经营与管理,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村级集体资产的投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对发现涉及集体资产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报镇纪委进行查处。

二、购置、更新、报废、转让固定资产,价值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应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签字同意。

三、新建、扩建、改建、转让集体房屋资产及各类建筑物和相关附属设施,应经镇集资委审核同意,正式行文批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签字同意。

四、集体资产租赁协议应报镇集资委办公室备案,已有协议到期后,经镇集资委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续签,镇集资委审核后不同意续签的,应立即终止租赁协议,收回出租资产。

五、经批准实施的村级集体资产投资,应严格按规范程序操作。凡不按规定和程序擅自对集体资产进行处置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张江镇人民政府

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