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国有企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索引号 | SY0024562980202000036 | 发布机构 | 国资委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0-11-04 |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企业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
国有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国家救灾、扶危济困等救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直
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公司。
第三条【定义】 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
或政府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困
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
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四条【捐赠管理原则】 企业捐赠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应当重视捐赠管理工作,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二)企业用于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并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
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捐赠。
(三)企业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
持量力而行原则。
(四)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捐赠管理制度, 严格捐赠程序, 规范捐赠行为,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第五条【国资委职责】 研究制定新区国有企业捐赠管理制度;审核直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
控股公司的年度捐赠预算总额;监督检查直属企业捐赠制度的执行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直属企业职责】 制定和完善直属企业捐赠管理制度,对所属各级独资、控股公司的
捐赠实行统一管理;制定年度捐赠预算总额,报新区国资委审核;明确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
管理责任,履行捐赠内部决策程序,明确内部审核流程;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七条【监事会职责】 负责企业捐赠项目决策、实施过程的日常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情况,
要求直属企业予以纠正,未及时整改的,向新区国资委报告。
第八条 【额度管理】 新区国资委对企业捐赠实行年度额度管理。以经审计后的直属企业上年
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5‰,作为直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公司当年度捐赠总
额度。按上述方法计算出的捐赠额度高于200 万元的,以200 万元作为当年度捐赠总额度;按上述
方法计算出的捐赠额度低于5 万元的,以5 万元作为当年捐赠总额度。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
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捐赠。
区政府决定的捐赠不受上述额度限制。
第九条【预算管理】 新区国资委对企业捐赠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直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
控股公司年度捐赠预算总额应经直属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结合年度全面预算报
告上报新区国资委。直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公司年度捐赠预算总额不得超过第八条规定
的年度捐赠总额度。
第十条【捐赠项目管理】 直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公司的捐赠项目,由直属企业董事会或
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决策;所属各级控股公司的捐赠项目,在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时,国
有股东代表须按新区国资以及派出企业的要求发表意见和表决。
区政府决定的捐赠项目,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的,由直属企业按照区政府要求进行操作;未纳入
年度预算管理的,由直属企业按照区政府要求进行操作后,报新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 企业应当加强捐赠事项的财务监督工作,在实际发生捐赠支出后,按
照财务制度要求规范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 企业应定期在一定范围内披露捐赠的主体、对象及金额等相关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 企业自身应当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多种渠道开
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找在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
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直属企业监事会应当将企业捐赠管理与实施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新区国资委不定期对企业的捐赠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四条【其他企业】 新区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的捐赠适用本办法,相关集体企业结合本企
业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捐赠应遵守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章程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新区国资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
遭受损失的,依据《关于转发上海市国资委< 关于印发< 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
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的通知》(浦国资委[2008]167 号)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
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新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 浦东新区国有企业对外捐赠、
赞助监督管理意见> 的通知》(浦国资委[2008]16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