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潍坊新村街道 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3-08205 |
文件编号 | 浦潍办〔2023〕33号 |
发布机构 | 潍坊新村街道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3-11-13 |
浦潍办〔2023〕33号
关于印发《潍坊新村街道
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部门、居民区、相关单位:
结合潍坊新村街道实际,经办事处同意,现将《潍坊新村街道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潍坊新村街道办事处
2023年10月26日
潍坊新村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 2023年10月26日印发
(共印10份)
潍坊新村街道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街道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城市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本预案。
《潍坊新村街道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预案》是管理、协调本街道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相关资源,组织、指挥、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整体行动计划、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各单位应熟悉预案内容和要求,并开展部门内部的应急演练和参与全街道的综合应急演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名录》、《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街道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周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影响到我街道时,对辖区内部采取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和救援工作。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安全 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2)压实责任,形成合力。街道办事处作为属地主体,承担辖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先期处置的责任,各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区要及时掌握并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发挥多部门联动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升街道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能力。
(3)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街道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由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强化落实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于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单位应当按照自身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4)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及时通报环保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积极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依法依规,科学处置。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信息化。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潍坊新村街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总指挥由街道主要领导共同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城市管理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管理办、服务办、平安办、信访办、宣统文化办、司法所、城管中队、市场监管所、城建中心(房管办事处)、城运中心(应急管理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等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城市管理领导兼任,副主任由管理办主任和党政办(应急办)主任兼任,负责统筹协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2.1.2潍坊新村街道环境污染应急工作组
潍坊新村街道环境污染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街道应急组”)由社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分管领导任组长,管理办主任担任副组长,街道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统一组织指挥街道域内环境污染应急应对工作。管理办是本街道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能部门,作为本街道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摸清情况、提出建议、预测趋势、跟踪评价、事后评估”,承担街道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常态管理。
2.1.3街道应急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各有关单位在街道应急组指挥下,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具体负责落实各项环境应急处置措施。街道应急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1)污染处置组
由街道管理办牵头,平安办、城运中心(应急管理中心)、城管中队、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职能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相关企业落实停产、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2)应急监测组
由街道管理办牵头,城运中心(应急管理中心)、城管中队、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学救援组
由街道服务办牵头,管理办、市场监管所、派出所、卫生服务中心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提供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对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
由城运中心(应急管理中心)牵头,管理办、城管中队、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统筹规划应急物资储备点和紧急避险场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测和调控,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调运,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5)新闻宣传组
由宣统办牵头,城运中心(应急管理中心)、管理办、城管中队、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
由平安办牵头,城管中队、管理办、城运中心(应急管理中心)、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
2.1.4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街道应急组各成员单位实施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的基础工作,加强和巩固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整体优势,提高整体应急处置能力。事发地区各居民区、事故单位、以及各应急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
2.2处置机构
街道应急组作为本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Ⅲ级)和一般 (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一旦发生突发特别重大 (Ⅰ级)或重大(Ⅱ级)环境污染事故,根据上级部门要求,视情成立街道环境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实施对本街道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组成事故调查、事故处理、医疗救治、专家咨询、现场监测与评估、新闻报道等专业组,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采取应急处置行动。
3.预警预防
3.1预防工作
3.1.1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
管理办负责组织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和销毁化学品的普查,掌握全街道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对一些敏感区域,如水源地上游相关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立即责令整改,限期治理,从源头上彻底消除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3.1.2加强各级应急预案建设和管理
完善街道、居民区两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继续加强新建项目的监管及相应预案的编制和管理。
3.2预警级别
按照环境污染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街道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即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预警,应对本街道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情况,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进入预警状态后,管理办、城运中心(应急管理中心)和有关部门应协助街道应急组采取相应预防性措施。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等级和颜色可按实际情况做出调整或解除。
3.3预警行动
(1)接到辖区内发现的环境风险预警后,街道应急组第一时间确认事故风险等级。街道应急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街道范围内的较大、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街道范围内的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本街道各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发生较大、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时,由街道应急组直接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向新区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组织相关应急专业队伍进行现场紧急救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城运中心(应急管理中心)接报后直接通知街道应急组、新区生态环境局和相关应急联动部门。
4.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4.1.1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环境污染事故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环境污染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新区生态环境局、街道办事处、街道城运中心(应急管理中心)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需要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必要核实的,原则上应在1小时内报告。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故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4.1.2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接报单位应记录以下内容: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大小、人员受害情况、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4.2应急响应
4.2.1应急响应行动级别
责任部门和责任单位各司其职,分别负责不同级别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 急处置工作。按照环境污染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Ⅱ级响应(重大)、Ⅲ级响应(较大)、Ⅳ级响应(一般)四级。
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即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响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
4.2.2Ⅳ级应急响应
Ⅳ级环境污染事故即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启动Ⅳ级响应。
环境污染事故所在单位和社区应急响应。环境污染事故所在单位和社区应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即时处置,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情况并迅速向街道城运中心(应急管理中心)报告。
街道城运中心(应急管理中心)应急响应。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城运中心(应急管理中心)接到报告,连同街道应急组迅速组织环境应急人员到达现场,辅助企业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和受污染区域划定等,及时向街道、新区生态环境局报告情况。
街道应急组响应。街道应急组接到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根据新区生态环境局的建议,启动Ⅳ级预警,决定、发布和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街道应急响应。街道接到街道应急组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街道应急组做好污染事故的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受污染区域的 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物资的供应。
4.2.3Ⅲ级应急响应
Ⅲ级环境污染事故即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启动Ⅲ级响应。
街道城运中心(应急管理中心)应急响应。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在街道应急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街道应急组应急响应。街道应急组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街道应急响应。街道接到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根据 建议,启动Ⅲ级预警。组织涉及相关行业的管理部门,根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紧急调动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街道应急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4.2.4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Ⅱ级环境污染事故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启动Ⅱ级响应;Ⅰ级环境污染事故即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启动Ⅰ级响应。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初判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应对,启动区级预案。
上级部门下达应急指令,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预案。
4.3应急解除
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和消除或环境污染事故紧急处置完 成后,视情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宣布解除或调整预警响应等级,组织撤收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善后工作。并在确认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地及周边环境、人群的各项主要生态、生物、健康及环境指标已经降低到常态水平或事故已无明显危害存在时,可以发布终结公告,中止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有关部门应当在街道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具体由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工作,并向街道报告,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事故追偿、责任认定、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等提供依据。
事发地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2事故调查与总结
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编写事故调查报告,说明事故原因,确定责任,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总结。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5.2.1评估内容
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的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环境污染事故的需求等。
5.2.2评估程序
通过对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地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6.保障措施
6.1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无法查明事件责任单位的,由各专业类别突发环境事件指挥协调部门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职责,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经街道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街道财政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对复杂的、跨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由街道会同相关部门,明确经费来源和具体承担单位。
6.2信息技术保障
6.2.1接警电话
目前上海市突发事件报警电话分别110,119,120,12369。浦东环境热线为58606677。
6.2.2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城运中心(应急管理中心)负责对本街道相关电信企业的应急通信进行组织指挥和协调,确保应急处置组织指挥通信畅通;管理办提供相应的污染源或污染物的有关信息支持与保障,编制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手册,提供应急处置要素及应急通信联络的支持;河长办提供相关水文数据;街道城运中心(应急管理中心)提供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贮量以及相关信息保障。
6.3队伍装备保障
街道管理办提供应急现场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应急通信及信息联络和物资、交通工具的保障;社区卫生中心提供人员抢救器材设备及医药物资保障。
6.4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向社会公布有关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部门积极配合和支持各种宣传媒体向广大市民进行现场环境污染事故防范知识的环境宣传,传播和普及相关知识,鼓励市民广泛参与和积极报告事故灾情。在环境污染事故重点防范企业中普遍推行ISO14001 环境管理国际标准,加强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员工的参与性和防范事故的意识。
充分利用学校里的各级团队、组织和学生协会等志愿者队伍,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教育;在已开设防灾减灾课程的基础上开展环境污染事故处置的教育工作。
7.2培训
明确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常规性培训等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纳入街道环保干部的基本培训内容;根据相关文献内容编写环境污染事故预防的宣传材料,要求企事业单位将污染事故预防列入员工培训和环境教育计划之中,并组织实施。
7.3演练
适时进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演练活动,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使应急预案得到不断地完善和提高。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组织本区域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
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急救援能力,深入发动和依靠市民群众,普及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知识。
7.4预案管理
7.4.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管理办环保条线负责编制和解释,报街道审定。
7.4.2预案修改
预案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7.4.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街道应急组组织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二)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七)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二、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二)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七)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八)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三、 较重(Ⅲ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二)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
(六)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七)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Ⅳ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