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规划资源局 |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5-12-25 |
一、制定背景
土地资源是支撑高质量发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优化土地管理,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2020年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其中第五十八条明确,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2023年11月,我市修订出台《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关规定,从实施主体、收回方案、补偿方案等作了细化和补充。从我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工作实践看,相关工作在顺畅度、精细度等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为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的相关项目的高效推进。因此,有必要制定《若干规定》,从制度层面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与补偿活动进一步予以细化规范,从而更好激活土地资源价值,实现公共利益,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全市有效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活动提供“浦东经验”,更好落实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任务。
二、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共25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适用范围
《若干规定》根据土地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明确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除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以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而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与补偿活动。
(二)明确工作职责
《若干规定》按照责任清晰、协同高效的原则,明确了工作职责,确保收回补偿工作有效顺利推进:一是,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工作;区规划资源部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二是,区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工作。四是,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承担具体工作,并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辅助性工作。
(三)明确收回情形和范围确定
《若干规定》在国家规定基础上,细化明确了确需收回的情形,并根据不同收回情形,区分因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需要、旧城区改建需要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等情形,相应确定了具体收回范围确定规则。同时,对于涉及军事用地、宗教用地、小面积零星用地等特殊情形,还明确可以由区规划资源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对收回范围内的规划选址进行论证优化,以充分保障公共利益。此外,《若干规定》还明确了收回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附着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四)明确补偿标准
《若干规定》区分产业用地、经营性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储备土地及带征土地、特殊用途土地等五类情形,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或者适用规则作了细化规定,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规范。
(五)明确收回程序
《若干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明确了收回方案、补偿方案、评估与异议、协商补偿、责令交还土地、申请强制执行、登记等具体程序和要求,从而有效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行为,保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更好保障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