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办、疾控局) |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5-11-10 |
《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为健全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卫生健康部门在医疗纠纷中行政调解的功能和作用,构建多元联动的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化解医患纠纷,促进卫生健康行业和谐稳定。依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现就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总则
明确《实施办法》编制目的,详述《实施办法》编制依据,确定《实施办法》工作原则,确定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工作。
二、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申请
主要明确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申请方式、申请确认、申请材料审核。行政调解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有关事实、事实依据、调解具体诉求、申请日期等,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三、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受理
主要明确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受理部门、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
(一)医患双方任何一方不同意行政调解;
(二)医疗机构不在本区行政区划内;
(三)医患双方任何一方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医患双方任何一方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五)因医方未取得医疗机构资质或者医务人员未取得相关资质而引发的医疗纠纷;
(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拒绝提供个人真实有效身份证明或相关证据材料;
(七)提供的病历资料中患者姓名与患者身份证明不一致;
(八)其他不宜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解的情形。
四、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具体内容
1.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主要以调解会的形式召开;
2. 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后书面向医患双方发放调解会议通知书;
3. 明确行政调解员的回避情形;
4. 明确医疗纠纷行政调解会应遵守的工作要求;
5. 根据医疗纠纷调解需要,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专家咨询的,提出并经医患双方同意后可以启动专家咨询;
6.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过程中,医患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程序执行;
7. 调解期限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专家咨询或鉴定的,咨询或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
8. 医患双方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
9. 明确终止调解情形、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过激行为处理;
10. 档案管理,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都应整卷归档。
五、附则
明确《实施办法》有效期及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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