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专项发展资金实施细则》解读

索引号 发布机构 保税区管理局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5-10-21

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专项发展资金实施细则解读

 

为加快推进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和发展,规范、高效地使用和管理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专项发展资金,根据《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专项发展资金实施细则》已于近日印发。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专项资金适用区域是哪里?

答:专项发展资金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规划区域。

二、专项资金可以支持哪些项目?

答: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几类项目:

(一)功能提升项目

1便利国际商务交流(符合人员、货物和行李物品管理的综合便利场所、空间和设施项目;为国际商务交流提供保障的功能性设施项目)

2深化科技交流国际合作(国际医疗器械展示交易和创新中心、跨境研发实验室、成果转化平台、概念验证中心、产业创新载体、国际数据空间等领域项目)

3完善专业配套服务(商业、休闲、文体、医疗等配套设施项目;外币兑换设施等配套服务供给项目)

对符合上述支持方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审核评估,给予一定支持

(二)会议活动项目

对在国际商务合作区内举办的符合上海“五个中心”定位或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的,且会议时间超过2天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国际会议、专业论坛、学术交流等会议活动,给予一定支持

(三)会展活动项目

对在国际商务合作区内举办的符合上海“五个中心”定位或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的,在增强会展经济带动效应、会展项目品牌做精做强等方面表现优异的会展项目,给予一定支持

(四)培训活动项目

对在国际商务合作区内举办的符合上海“五个中心”定位或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的医疗器械操作、航空模拟飞行、先进制造设备维护等领域的技术培训和规则标准、制度政策、投资环境、行业发展、产品注册等方面的知识培训,以及专业培训场所建设,给予一定支持。

(五)法律服务项目

对服务上海深化“五个中心”建设、强化“四大功能”和打造“上海国际法律服务中心”“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和“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的功能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机构或组织落户在国际商务合作区;法律服务机构在国际商务合作区内开展国际合作;为开展业务的法律服务机构或组织在国际商务合作区内提供公共办公室、共享办公室;国际商务合作区内有影响力的涉外法律服务事项;开庭地选择在国际商务合作区的涉外仲裁案件,给予一定支持

(六)国际经济组织项目

对境外合法成立的经济类或科技类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设立机构在国际商务合作区的,给予一定支持

(七)跨境商贸项目

对功能和主要效益发生在国际商务合作区内的跨境商贸活动,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品牌全球推广情况,给予一定支持。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符合国际商务合作区功能定位的项目

三、专项资金怎么申报?

答:(一)国际商务合作区管理局会同浦东新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时间节点、申报流程等要求。

    (二)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细则及当年度指南要求进行申请,国际商务合作区管理局统一受理申报材料

(三)国际商务合作区管理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按照支持方向分类,由管理局会同浦东新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报送项目组织开展联合会审

(四)国际商务合作区管理局根据审核结果,按照项目实施情况,依据相关管理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四、政策什么时间施行?

答: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的专项资金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由国际商务合作区管理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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