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东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发布机构 规划资源局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12-26

一、制定背景

随着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逐步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审慎稳妥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厅字〔202234 号)、《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了《上海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沪规划资源乡〔2023201号)。文件明确以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为目标,畅通城乡要素流动,以同地、同价、同权、同责为导向,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这些都为新区加快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提出了方向和要求,更提供了有力支撑。新区通过制定《管理办法(草案)》,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有利于规范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村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草案)》共二十五条,包括总则、入市方式和程序、地价管理和收益分配、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抵押、土地使用权转让、续期和收回、附则等内容,规范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晰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

《管理办法(草案)》确立了区政府总体统筹和监督管理职能。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村基层民主管理、集体资产管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指导工作。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制定入市年度计划,规范入市交易规则,指导入市具体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缴、使用管理工作。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抵押融资业务指导工作。同时,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业务指导,入市地块所在镇积极配合落实入市相关工作。区人民政府成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协调机构,协调解决出让中的相关问题,集体研究有关事项。

(二)明确入市规则,规范入市程序

《管理办法(草案)》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让人是入市地块的所有权人,可由依法登记的代表农村集体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其委托的其他法人组织代理实施入市工作。《管理办法(草案)》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类型、入市条件、入市方式等,并按照要求实施计划管理,编制入市方案。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事项,应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按《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三)加强地价管理,完善收益分配

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地、同权、同价、同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区财政局负责征收,充分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等因素后,合理确定调节金征收比例。入市收入扣除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外部分,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分配情况纳入农村“三资”监管平台 ,接受集体内部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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