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海洋局、绿化市容局)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3-12-25 |
为了推动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助力上海加快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任务,优化民生保障体制机制,运用市场手段构建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二、什么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一)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投保单位);
(二)承保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
(三)为区内企业提供投保风险评估、风险防控服务、保险理赔服务的机构。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一)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二)从事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高风险企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
鼓励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二) 具有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匹配的偿付能力;
(三) 拥有一定数量具有专业资格能力,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专业人员;
(四) 具有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能力等。
(一)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结合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探索建立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示范机制。
(二)投保单位及保险机构可使用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示范性条款依法订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
(三)保险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下,可按照市场规则探索适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承保模式,共同分担风险和提供保险服务。
(四)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保险监管部门与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上年度报告,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风控服务、理赔情况。
七、本办法规定的保险产品有哪些特征?
1、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设定最低责任限额。最低责任限额根据对投保单位综合环境风险的评价认定等级进行分级管理。
2、投保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得低于最低责任限额。
3、鼓励投保单位根据自身的环境风险防控需要与保险机构商议提高保险金额,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二)追溯期
浦东新区试点探索追溯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机构应当与投保单位协商组织开展包含累积性环境污染的综合环境风险评价,追溯期可以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三年。
(一)保险机构应当每年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为投保单位提供环境风险防控服务。
(二)环境风险防控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综合环境风险等级评估、风控服务方案制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环境风险隐患整改监督、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建设等内容。
(三)保险机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或专家为投保单位开展环境风险防控服务。发现环境安全隐患后,投保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四)承担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制定统一的环境风险防控服务第三方机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对承接环境风险防控服务的机构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要求,并建立环境风险防控服务第三方机构的聘用退出机制。
(一)投保单位
1、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情况纳入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管理。
2、对于应当投保但未按照规定投保或者续保的单位,由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投保或续保;责令期限届满仍未投保或续保的,对其本年度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实行降一级处理。
3、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投保单位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调查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承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2、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保险机构存在本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保险监管部门。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