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海洋局、绿化市容局)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08-23 |
为更好发挥气候投融资对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撑作用,规范上海市浦东新区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制定《上海市浦东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目前《暂行办法》已经正式发布,将于2024年9月22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什么是“气候投融资”?
气候投融资是指为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投资和融资活动,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减缓和适应两个方面。
三、哪些项目可以申报?
1、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2、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事故;
3、未发生较严重及以上程度的生态环境失信行为,或相关失信行为已完成信用修复。
(二)本办法试行期间内,项目须满足下列第1条或第2条之一,并同时满足下列第3、4、5条:
1、项目位于长江三角洲地区范围内;
2、项目申报主体/母公司/集团位于上海市或项目投融资机构位于上海市;
3、符合《上海市浦东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目录范围;
5、具有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效益。
四、何时通过何方式申报?
申报主体可在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指定的官方路径“上海市浦东新区气候投融资试点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气候投融资试点服务平台”) (http://pdqh.urbaninfotec.cn:7698/login)进行申报,该申报通道常年开放。
五、申报主体需提供哪些材料?
申报主体需提供《上海市浦东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申报表》,具体填报、提交内容包括申报主体情况、项目情况、项目综合性效益情况、投资情况、融资情况等信息以及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六、各职能部门有哪些职责?
区生态环境局加强组织协调,负责统筹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区发改委、区委金融办负责根据国家和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的最新要求,定期对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入库分类目录的编制开展指导。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商务委、区建交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国资委、区气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管理局(管委会)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气候投融资项目的来源储备、定向推荐、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参与气候投融资示范项目的评定。区委金融办负责气候投融资项目的产融对接。区国资委、区委金融办负责引导基金或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气候投融资项目发展。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委金融办、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气候投融资试点配套激励制度。相关行业协会在各职能部门指导下,积极引导相关单位申报气候投融资项目。
七、项目库有哪些分类?
八、申报材料提交后,主要有哪些流程?
申报材料提交后,主要流程有:
(一)项目符合性评价。满足符合性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二)项目综合性评价。根据入库评价实施意见,对储备库中的项目进行分类综合性评价。评价通过后,拟入实施库的项目在“气候投融资试点服务平台”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纳入项目实施库,生成气候投融资项目认定证书,并同步推送至上海市绿色项目库。
(三)项目产融对接。项目实施库中的项目将与金融机构对接,实现供需匹配。
(四)项目动态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变更和项目移除。
(五)项目绩效评价。根据项目执行后在气候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协同效益等方面的表现定期开展项目绩效跟踪评价,并征询专家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项目通过后,纳入项目示范库。
九、哪些情况需要申请变更项目信息?
项目主体、项目内容、项目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气候投融资试点服务平台”进行信息更新。项目变更后仍符合认定条件的,项目库予以信息更新。未及时提交变更信息或变更后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从项目库移除。
十、项目在哪些情况下退出项目库?
项目因故难以完成的,申报主体可提出销项申请。经核实后,予以移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的,从项目库移除:
1、项目被迫终止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
3、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发现重大问题的;
4、因项目主体发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地方政府、生态环境部门约谈、挂牌督办的;
5、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突发环境等事件的;
6、发生较严重及以上程度的生态环境失信行为的。
十一、项目库建设实施保障有哪些?
(一)绿色金融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气候友好项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给予企业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信贷产品和服务。鼓励基金或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气候投融资项目发展。
(二)上海市绿色项目库对接。实施库项目同步推送至上海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实现项目库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政策协同。
(三)自愿碳账户建立。鼓励并支持纳入实施库的项目申报主体建立企业自愿碳账户,并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企业以环境气候信息披露、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或自愿性评价认证等方式发布碳账户核算结果与报告。
(四)自愿减排市场衔接。鼓励并指导纳入实施库的项目申报主体积极参与上海市碳普惠、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的项目方法学开发备案及减排量消纳。
(五)政策咨询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为项目申报主体提供应对气候变化、绿色金融、碳排放交易、碳普惠、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等政策咨询服务。
(六)能力建设。鼓励高校与专业机构为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建设培养一批跨经济金融、气候科学、环境科学、环境经济等领域的综合型人才。支持金融机构、高校、专业机构等面向气候投融资申报主体组织开展相关专业技能培训。
十二、其他
(一)解释权。本办法由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二)有效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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