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海洋局、绿化市容局)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09-30 |
一、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该制度是指行政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除了依法开展行政责任追究处理外,对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由省级、市地级政府(本市为市、区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启动索赔,要求义务人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索赔过程中,赔偿权利人可指定相关部门承担索赔具体工作,在完成调查及鉴定评估后与义务人进行平等磋商,磋商一致达成协议,按照协议执行;如果磋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基本原则,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有效手段,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坚实制度保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
二、为什么要制定《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
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自改革工作启动以来,本区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构建,先后出台或签署了《浦东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作机制的工作备忘录》等文件,相关案例分别入选第三批次生态环境部典型案例及长三角、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在此基础上,2023年6月出台的浦东新区法规《上海市健全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出了新要求。为更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实《若干规定》相关变通及创新规定,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了本细则。
三、本细则体现了哪些国家及本市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的最新要求?
本细则全面吸纳了国家及本市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最新精神和要求,主要包括:一是在适用范围上与《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相衔接,不再将“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作为启动条件;二是对线索筛查、案件调查、鉴定评估、磋商及诉讼、修复及修复监督等关键工作程序予以明确和规范;三是明确了监督考核等保障机制。
四、本细则是如何落实《若干规定》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变通及创新规定的?
一是在权利人方面,明确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二是在职责分工方面,规定区生态环境局统一协调;根据《若干规定》明确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跨区域、重大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同时对“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界定”予以细化;明确区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业务指导;明确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综合执法局等其他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三是就惩罚性赔偿规则,细化严重后果、故意等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增强规则的可操作性。
四是推动制度创新与既有规则体系相衔接,将电子化评估、听证、替代修复等创新举措融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流程之中,增强改革创新的体系性。
五、本细则进一步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创新作了哪些创新探索?
(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索赔流程
1、线索筛查。在《市实施细则》明确的11项线索筛查渠道上,增加“中央领导作出重要批示的、国家挂牌督办等相关案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本市生态环境警示片等曝光典型案例”作为新的线索筛查渠道,同时结合索赔权下放进一步完善线索筛查机制。
2、调查评估。细化调查内容和方式,明确机构评估、专家评审和综合认定3种评估方式,并对适用情形、评估内容等作出规定,特别是在操作层面上,明确了适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对应的损害金额。
3、赔偿磋商。明确磋商告知、方式、期限等内容,规范简易磋商程序,提升磋商效率。
4、开展修复。规范修复方案内容,强化修复监督,细化修复效果后评估程序,明确赔偿义务人采用异地补植、认购碳汇、劳务代偿、技改抵扣等方式开展替代修复。
(二)强化监督保障措施
1、加强责任衔接。加强各领域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同时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民事公益诉讼衔接作出规定。
2、强化制度保障。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环保相关考核范畴,明确资金管理、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等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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