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海洋局、绿化市容局)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09-14 |
2024年9月14日,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印发了《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浦环规〔2024〕4号),是全市第一个区级固定污染源监管实施细则,于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的工作要求,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按照“环评管准入、许可管排污、执法管落实”的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监管思路实施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了良好成效,浦东新区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要求,健全完善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不断加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从源头解决各类生态环境问题,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依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监管办法》)等文件,结合本区法规和实际监管情况,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制定了《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四章、26条,其中,总则6条、监督管理9条、保障措施7条、附则4条。
主要内容如下:
1、固定污染源定义
依据《市监管办法》、结合浦东实际,明确《实施细则》的管理对象为纳入《上海市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餐饮业、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汽车和摩托车等修理和维护、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等行业内一定规模的排污单位。
2、实施范围
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域外,浦东新区辖区内固定污染源的全周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3、分类监管
依照浦东实际,在《市监管办法》的基础上将简易监管对象细分为简易监管对象和自主监管对象,即浦东新区的固定污染源分为重点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简易监管对象和自主监管对象四类。其中,简易监管对象为浦东名录中实施登记管理的固定污染源以及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行业内一定规模的固定污染源;自主监管对象为餐饮业、汽车和摩托车等修理和维护行业内一定规模的排污单位,以及街镇认为应当纳入的固定污染源,如口腔病防治服务行业。
4、分级监管
明确以属地化监管为原则,实行“区、街镇和产业园区”二级监管体系。在综合考虑区生态环境局、街镇、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法定职责和监管能力的前提下,以监管不重不漏为主要原则,明确了各级监管部门的管理对象、职责分工,其中,区生态环境局在对区管固定源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外,还应对其他监管对象进行监督抽查;街镇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对管辖范围内的固定污染源做好日常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和巡查工作,配合区生态环境局做好固定污染源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闭环,按照执法事项履行执法职责并对不属于自身执法职责范围的进行报告。
5、固定污染源信息库
明确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建立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信息库并按固定污染源分级实施动态更新,包括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相关规定建设涵盖重点、一般和简易监管对象的固定污染源基本库,组织建立涵盖自主监管对象的区自定义库,根据监管需要将部分自主监管对象纳入固定污染源区级子库。
6、监管机制
明确区生态环境局和区综合执法局、街镇、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和巡查,建立“三监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提升监管效能。
7、职责分工
以构建“责任明确、部门协同、有序高效”的固定污染源监管新格局为目标,根据各管理部门特点,明确了浦东新区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监测部门和执法部门的构成,细化了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强调街镇、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年度监管(巡查)计划,按计划实施日常监管、巡查,向区生态环境局上报检查结果。同时,规定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可根据浦东新区管理需要和监管能力适时调整。
8、监管平台
明确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的信息化支撑。一是要求基于浦东新区环保管家平台建立全区统一的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并推进与其他系统的互联互通;二是强调依托此系统和浦东城管系统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管和“三监联动”工作,逐步实现信息共享、过程留痕、监管闭环。
9、监管内容和频次
监管内容上,按照固定污染源监管属性明确对持证单位和其他固定污染源实施差异化监管,其中,强调对已完成排污登记的固定污染源重点按照排污登记表实施依法监管。
监管频次上,严格落实本市相关要求,并综合考虑各部门监管能力,明确区生态环境局、区综合执法局、区环境监测站、街镇、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和街镇城管中队等部门对重点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简易监管对象和自主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的监管频次,其中,强调对自主监管对象,区综合执法局和街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依据职责分工和执法事项按照每年不低于总数的5%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街镇和度假区管委会按年度制定的监管计划全覆盖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10、监管衔接
明确按本市要求推进环评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与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衔接,强化固定污染源建设期、调试期和运营期的全周期监管。探索在本区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情况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的衔接。
11、监管方式
明确区生态环境监管、监测和执法部门应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监管,对固定污染源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执法部门应加大各类远程核查力度,提高监管效率。
12、调度与督办
规定区生态环境局应建立调度督办机制,定期对街镇、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开展的监管情况进行调度和监督检查。明确可根据管理需求将固定污染源管理情况纳入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
13、技术支持
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可结合职责分工和监管需求,委托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为辖区内固定污染源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构建区、街镇(产业园区)分级环保管家服务体系。
14、制度创新
明确鼓励制度创新。区生态环境监管、监测与执法部门应围绕制度创新、模式优化、信息化平台建设等方面持续开展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试点示范,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监管效能,为本市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设提供支持。
15、其他内容
(1)相关保障措施
为保障具有浦东特色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落地实施,《实施细则》分别从社会监督、培训指导、信用监管、经费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辐射管理
考虑到电离污染源和电磁污染源监督管理的特殊性,明确其仍按现有辐射有关法律法规和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实施。
(3)保密规定
按照保密法相关要求,明确固定污染源监管的保密规定,即排污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区生态环境监管、监测和执法部门对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4)名词解释
对《实施细则》中“一定规模的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较大的固定污染源”、“生活点源”、“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固定污染源信息库”等名词进行了解释。
16.实施期限
《实施细则》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三、主要创新点
(一)拓展监管范围,细化监管分类。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在《市监管办法》明确的监管对象范围基础上,进一步将餐饮业(一年内有信访投诉的)、工程和医学研究、汽修等行业纳入监管,重点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并同步优化监管对象分类,将《市监管办法》中的“简易监管对象”细化分为“简易监管对象”和“自主监管对象”两类,确保与区、街镇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的实际监管特点相契合,夯实固定源监管的数字底座。
(二)落实属地责任,厘清职责分工。明确以属地化监管为原则,实行“区—街镇和产业园区”二级监管体系。聚焦近年落实精细化监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和瓶颈,优化各级监管部门、监测部门、执法部门的分级监管要求,进一步厘清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区、街镇和产业园区各自监管优势,源头解决监管盲区和重复问题,提高问题发现和处理能力,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三)优化监管内容,探索监管衔接。按照固定污染源监管属性,结合各部门监管能力,明确对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和其他固定污染源实施差异化监管。进一步完善街镇、产业园区对辖区内固定污染源的监管内容、监管频次等要求,有序推进自行监测落实情况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的有效衔接,不断深化“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监管方式,加大信用评价和科技手段等的监管应用,持续强化固定污染源建设期、调试期和运营期的全周期监管。
(四)建立联动机制,强化信息联通。明确区各级监管部门、监测部门与执法部门应建立固定污染源“三监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通过区各级全联动任务的开展,实现问题提前发现和闭环处理。同时,推进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管理系统应用与浦东城管系统、本市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系统、移动执法系统和监测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实现数据、业务、技术融合共享,全周期全链条监管闭环,不断提升数智化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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