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浦东新区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商务委(粮食物资局、航运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05-17

 

一、执行依据

《财政部 科技部 民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有关研发机构适用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资格认定事项的通知》(财税〔202332号)《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二、申报主体

包括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内设独立部门或分公司所在的外商投资企业,要求申报主体3年以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认定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申报时间

12024年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本通知正式发布之日起30天内。

22025年至2027年,每年提交申报材料时间为11日至331日。

五、申报材料

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申请书原件(内容包括:外资研发中心基本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等);

2、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表原件(见附件1);

3、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外资研发中心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最近一次验资报告、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清单原件(见附件2)及相关购置发票或合同复印件;

5、外资研发中心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原件(见附件3);

6、外资研发中心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原件(见附件4)和清单,及相对应的单据复印件,包括: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进口设备提供)、购置发票、购置合同(指已经签订合同且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国产及进口设备购置合同)。在所附单据的右上角标注数字编号,该数字编号应与《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中的设备名称的序号相对应;

7、外资研发中心关于已经签订购置国产设备合同且设备将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承诺函原件(见附件5);

8、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原件(见附件6);

9、外资研发中心对所有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函原件(见附件7);

10、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1、上述材料均加盖企业公章、一式4

  2、申报材料附件1-7,请前往以下网址https://www.pudong.gov.cn/zwgk/14506.gkml_qt/2024/155/327460.html下载。

六、申报材料提交地点、联系信息

浦东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合欢路2号)3309室,

联系人:曾老师,联系电话:2058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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