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07-01 |
《浦东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调节金管理细则》)已于2024年7月1日印发,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1.为什么要制定《调节金管理细则》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2.《调节金管理细则》的文件框架
《调节金管理细则》分为五个部分,包括总则、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十八条。
3.《调节金管理细则》的适用范围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转让环节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管理,适用本办法。本细则所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商业、办公、工业等经营性用途(商品住宅除外),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4.调节金征收比例
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新区实际情况,本细则确定的调节金征收比例有两种情况:一是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取得的成交总价款,扣除土地前期开发相关成本后,出让方按净收益的20%-50%缴纳;二是在再转让环节,再转让方按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的20%-50%缴纳。
缴纳的调节金区镇两级按75:25比例分成,镇得部分纳入区与镇财力结算。
5.调节金征收缴纳
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再转让方缴纳;区规划资源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并由区规划资源局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金额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6.调节金使用管理
调节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区、镇两级财政统筹安排使用,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运营维护等。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调节金征收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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