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达标社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文件解读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委(乡村振兴局、集资委)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3-04-21 |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按照《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办法》(沪农委规〔2020〕2号)、《浦东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农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浦农业农村委〔2021〕29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浦东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达标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区级达标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达到区级示范社、区级达标社标准,并经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认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区级示范社、区级达标社的评定与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综合认定、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每年评定、监测一次。申报市级示范社,一般应从区级示范社、区级达标社中择优推荐。
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
1.《浦东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达标社申报表》;
2.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个年度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结论应包含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年限、注册登记人数、成员账户数以及参与盈余分配情况、是否已按法律要求建立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年销售额或营业额等要素);
3.成员名单(附成员大会记录、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4.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记录(附成员或理事签名);
5.监事会(监事)名单(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6.成员出资清单(市场监管部门证明);
7.上一年度盈余分配清单(附成员签收、联系电话);
8.带动农户清单(附农户签字、联系电话)。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申报合作社承诺材料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正在进行评审认定的,终止评审认证程序;已经取得区级示范社、区级达标社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经查证提供虚假材料的,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报。各镇人民政府须对推荐合作社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并负责,推荐合作社申报材料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认定程序
1.合作社提交申请相关材料至所在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后,报区农业农村委;
2.区农业农村委受理并组织专家对申报合作社进行评审;
3.区农业农村委将经过专家评审的名单征询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金融服务局、区行政执法局、区五违办意见;
4.区农业农村委将拟认定的合作社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5.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认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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