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综合竣工验收阶段土地核验环节实施告知承诺的操作办法》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SY0024570390201900009 发布机构 建交委(国动办、人防办、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9-05-14

一、制定背景

2018年10月,市住建委、规划资源局、消防局、民防办、绿化市容局、水务局、交警总队、卫生健康委、交通委、气象局等十家部门制定并印发了《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18〕10号),明确了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综合竣工验收的具体要求。20192月,市住建委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印发《关于本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阶段全面推行在线“一网通办”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9〕117号)、《关于进一步简化本市小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9〕118号)等综合竣工验收细化要求的具体文件,并在全市推广实施。

根据本市综合竣工验收改革的具体要求,综合竣工验收环节包含的验收部门(验收事项)中有“规划土地”一项,在实际验收过程中该验收部门实际会开展两方面验收内容:一是进行规划验收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另一是进行土地核验并出具《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合格证明》。土地核验时涉及地下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需按该规定签订补充出让合同,确定地下建设规划条件,补缴土地价款。考虑到补缴土地价款内容涉及一系列程序,周期较长,且土地价款的补缴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实质性内容关联不大,且可以通过后续的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对该项内容进行控制,因此经区审改办、规划资源局、建交委等部门研究,通过告知承诺的方式可先行开展综合竣工验收工作。2018年10月,由区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浦东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立以来,由建交委牵头会同发改委、规土局、环保局、卫计委等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集中力量开展政策研究,统筹协调紧密配合,确保贯彻落实各项改革任务。期间建立每周例会制度,协同会商各项改革任务落地。2019年3月,按照全市综合竣工验收工作推进的总体部署要求,全面推进综合竣工验收工作,期间区建交委、规划资源局对发现的土地核验延缓综合竣工验收的问题进行了专题磋商研究,起草拟定形成了《操作办法》,并按照告知承诺改革实施办法的具体要求进行了完善,期间区审改办牵头征询了区规划资源局、建交委的书面意见,对相关内容无异议后,最终形成了《操作办法》的文件。

二、工作目标

为做好综合竣工验收工作,结合浦东新区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改革实际,进一步提高浦东新区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投运投产。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土地核验告知承诺程序

一是本审批方式由申请人选择实施,并承诺承担相应风险。二是对于申请采用告知承诺方式、且尚不具备条件完成土地核验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部门以《上海市建设工程土地核验结论通知单》的形式,告知提出申请的建设单位并退回建设单位整改。在规划资源部门收到企业承诺后应出具“附条件通过”的验收结论,注明“尚不具备土地核验条件,实施告知承诺审批”字样。

(二)事后监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不动产登记前应落实土地核验条件,并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土地核验、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合格证明》。对告知承诺时约定补充土地核验相关材料的,自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承诺时间内应当完成承诺内容,承诺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规划资源部门加强事后监管检查和督促整改,对于未按约定期限完成整改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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