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商业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操作办法》解读

索引号 SY0024570390201900008 发布机构 建交委(国动办、人防办、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9-07-02

一、 修订此操作办法的原因?

为进一步加强基础民生工作,发挥保障性住房商业配套设施的社会公益功能,同时更好地促进农村集体经济转型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依据《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 44 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 2010 ) 87 号)、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府办( 2017 ) 19 号)和《关于大型居住社区商业配套用房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相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权( 2015 ) 5 号)相关规定,制定此操作办法。

商业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如何确定?

(一)市属大居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商业配套设施

市属大居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商业配套设施由上海浦东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商集团”)按市住建委、市住宅中心核定价格收购。

市住建委、市住宅中心对市属大居保障性住房项目商业配套设施有明确收购主体意见的,按意见执行。

(二)区级征收安置房的商业配套设施

区级征收安置房项目的商业配套设施,由区农委统筹农村集体全资企业按成本价收购;农村集体全资企业不参与收购的,经区农委书面出具意见后,由浦商集团按成本价收购。

(三)公共租赁房项目的商业配套设施

公共租赁房项目的商业配套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商业配套设施产权属于投资开发企业所有。

(四)共有产权房项目的商业配套设施

共有产权房项目的商业配套设施由浦商集团按项目成本价组织收购。收购前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清土地价款。

上述由浦商集团收购的项目,将纳入区国资委投资监督管理范围。浦商集团应做好投资可行性研究分析和后评估管理工作,科学决策,实施全过程管控。

三、商业配套设施由谁来负责管理?

(一)各镇村两级农村集体全资企业收购的保障性住房商业配套设施,按资产管理职责归口纳入集体资产管理范畴。

(二)由浦商集团收购的商业配套设施,按资产管理职责归口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

(三)公共租赁房商业配套设施由投资开发企业落实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