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建交委(国动办、人防办、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9-07-11 |
一、 申请对象有哪些?
根据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市筹实施办法》) (沪房管规范保〔2013〕 3 号)中规定申请人应当符合 “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市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考虑到公平原则,准入条件仍然参照市筹公租房准入条件执行。
二 、 住房面积应当符合什么标准?
在计算个人住房面积时,严格“参照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 的相关规定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如申请人他处有房,他处房屋应当一并纳入其个人住房面积进行计算。
三、审核受理点在哪里?
公租房受理窗口仅由区公租房公司设立集中受理点,集中受理点位于浦三路930弄 7 号。
四、供应标准是什么?
公共租赁住房以套为单位出租,单身申请人可租赁一套一居室住房,申请家庭可租赁一套一居室或二居室住房,企事业单位集体承租的可以拆套分居室出租,但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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