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索引号 | SY00245628X0202101316 | 发布机构 | 规划资源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1-11-01 |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我局制定的《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测绘地理信息事关国家安全、工程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测绘资质管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对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设立的一项行政许可,目的是维护“两个安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当前,我国已进入新发展阶段,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都离不开测绘地理信息工作保障服务,也都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和新需求,特别是在当前复杂严峻的国际形势下,维护“两个安全”尤为重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自然资源部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深化测绘领域改革,出台了新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分类分级标准。在兜牢“两个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明确了压减测绘资质类别等级、下放甲级资质审批权限、合理降低准入门槛等改革措施,进一步优化测绘市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同时,自然资源部强调要坚持“简政不简责,放权不放任”的监管措施,要求运用“双随机”抽查和行业信用管理等措施,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近年来,上海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发展迅速,资质单位数量逐年增加,截至2021年6月底,本市测绘资质单位达255家。上海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壮大,行业直接经济效益和推动相关产业发展的作用日渐凸显,但在行业发展形势喜人的同时,部分行业单位诚信自律的意识依然比较薄弱。2015年,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明确了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管理制度。但在实际运用中,存在信用信息报送量较少、覆盖面不全、良好信息多不良信息少、应用较为局限等问题,行业信用监管体系亟需完善。
因此,推进本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行业信用管理,既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履职、守牢安全底线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研究制定《办法》当前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二、起草过程
市规划资源局会同市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协会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推进《办法》制定工作。工作小组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一方面,全面梳理了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认真研究了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相关的各类规定和要求,并赴江苏、浙江等地学习调研兄弟省市的信用管理经验;另一方面,组织召开了多场座谈会,听取行业单位对信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前期学习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从合法性、合理性和实际操作性等层面多次研究论证,听取了市发改委、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等有关部门意见,形成了《办法》(草案)。2021年6月1日至6月30日,在局官网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公告期间未收到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三条,以服务为导向,以构建科学的行业信用体系为目标,强化了信用管理对象和信用信息内容的全覆盖;采用计算机自动计分的方式落实信用分类评价,保证公平、公正;通过信息共享和鼓励市场主体积极运用信用分类评价结果,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诚信机制。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信用管理职责
《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按要求建设和管理上海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负责采集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对信用信息进行发布和管理;负责制定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市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协会负责测绘信用平台的日常维护和服务工作。
(二)明确了信用管理对象和范围
为强化信用管理全覆盖,《办法》第二条将本市测绘资质单位和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外省市测绘资质单位一并纳入信用管理范围。《办法》第三条明确资质单位在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开展科研、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的基本素质信息、业务执行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共同构成信用信息,确保信用信息全面、客观。
(三)细化了四类信用信息内容
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本市行业实际,《办法》第四至七条将信用信息分为基本素质信息、业务执行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第八至十条将不良信息按照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和影响程度细分为轻微不良信息、一般不良信息和严重不良信息,并对各类信息内容进行了细化。
(四)明确了信用信息的来源和记录原则
《办法》第十一至十二条对信用信息的来源、记录原则予以明确,以测绘信用平台为基础,通过管理机构产生、行业系统推送、单位自行申报、其他渠道归集等多种方式,丰富信用信息来源。第十三条明确,本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参照本办法前述规定执行。
(五)明确了信用分类评价及公开方式
为保证信用分类评价科学、有效和公平、公正,《办法》第十四至十五条明确了信用分类评价方式,依据《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分类评价标准》,采用经测绘信用平台核实公开的信用信息,通过计算机自动计分,确定资质单位综合信用等级。第十六条提出行业单位可自行生成、下载和打印本单位的信用分类评价结果。第十七、十八条对信用信息异议和修复的申请程序进行了说明。
(六)强调了信用信息的结果运用
为加强信用分类评价结果应用,《办法》第十九条提出探索推进测绘信用平台与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互联互通,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鼓励行政机关和市场主体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分类评价结果。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第二十条规定,对信用优秀的单位,依法采取公开表扬等相关激励措施;对信用较差的单位,依法采取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等惩戒措施。
(七)明确了信用管理的法律责任
《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明确了信用管理工作人员和行业单位的法律责任,强调了行业单位要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性。
另外,《办法》第二十三条指出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对信用分类评价和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分类评价标准》,保证评价结果的合理、公平、公正。
四、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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