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家庭农场认定办法》文件解读
索引号 | SY0024575570202100260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委(乡村振兴局、集资委)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一、家庭农场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
家庭农场的经营者 包括下列人员: 1、 浦东 新区 农业 户籍人口 ; 2、原系浦东 新区 农业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等人员;3、父母为浦东 新区 农业户籍 , 其在 2000年后出生在农村登记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家庭农场的经营者一般应在60周岁以下 , 具有2年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经历。家庭农场土地规模 应 与经营者生产经验和经营能力相适应 , 粮食生产 型或粮经结合型家庭农场 应在80亩以上, 经济作物型家庭农场 应在20亩以上。
三、 家庭农场认定所需材料:
(一)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户籍证明。
(三)申请人户籍所在行政村出具的2年以上农业生产经营经历证明。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土地流转合同等证明材料(承包土地流转合同须经镇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鉴证)。镇级农投公司带动型的家庭农场可由镇农投公司统一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但需提供镇农投公司与家庭农场签订 的 经营管理协议。
四、 家庭农场的 申报 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填报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并附所需 其他认定申请材料 , 交经营地所在村村民委员会 在 认定申请表 上 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经营地所在镇农业部门审核 。
(二) 经 镇农业部门审核通过的 , 由镇农业部门 报 区农业 农村 委员会审核认定。
(三)经 区农业 农村 委员会审核 认定 通过 的, 由区农业 农村 委员会 纳入上海市家庭农场名录, 发放 浦东新区 家庭 农场 认定证书,凭认定证书享受区有关家庭农场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