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商务委(粮食物资局、航运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01-26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加快打造国内大循环的中心节点、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围绕浦东新区发展高能级总部经济要求,鼓励内外资企业和国际经济组织(机构)在浦东新区设立总部,加强各类型总部集聚,根据《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制定《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是发展更高能级总部经济需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加快打造国内大循环的中心节点、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在原有“十三五”总部政策基础上,围绕浦东新区发展更高能级总部经济要求,进一步巩固提升总部经济核心功能,推动总部企业提升能级、丰富功能,放大总部企业的效益和贡献,实现企业与浦东新区共同成长。

(二)是保证文件有效性的要求

“十三五”期间《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于2017712日份印发,至20201231日期满失效,为保证新区规范性文件延续性和有效性,需重新制定。

二、主要内容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共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主要说明政策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主要解释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的基本概念。

第三条  主要解释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

第四条  主要明确新落户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含外资研发中心)、大企业总部、营运总部、区域性总部的扶持内容。

第五条  主要明确新落户国际经济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的扶持内容。

第六条  主要明确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增资奖励。

第七条  主要明确现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大企业总部、营运总部、区域性总部的复核,以及复核后可享受的扶持内容。

第八条  主要明确现有总部升级,以及升级后可享受的扶持内容。

第九条  主要明确原有企业新认定,以及认定后可享受的扶持内容。

第十条  附则,主要明确一些其他要求、施行时间以及解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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