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何新要求,来看解读
|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 |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5-04-10 |
问:《浦东新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修订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等的有关规定,参照《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浦东新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问:《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哪些?
答:本办法适用于由区政府授权的区级机构(部门)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和由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资所办的一级企业。一级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问: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什么变化?
答:2024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对完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机制在内的国资预算制度作了全面的安排部署。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区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参照《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工作实际,本次具体修订的内容主要有:
一是进一步明确纳入国资收益收缴的范围。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新增两方面内容:新增“由区政府授权的区级机构(部门)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应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新增“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一级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二是完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机制。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新区国有独资企业上交收益的分类分档机制,考虑到区属企业分类有动态调整的需要,条文中拟不再设定具体分类,根据不同阶段区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功能定位,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研究提出具体分类分档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将原来的“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功能开发类企业、市场竞争类企业、公共服务类企业等”,调整为“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等出资人单位根据行业、企业类型等,研究提出具体分类分档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健全动态调整机制,需要作出调整的,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等出资人单位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是优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收益上交机制。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分红机制。将原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并实行全额上缴”,调整为“出资人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股东意见等研究提出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所提意见的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水平。逐步优化完善参股企业国有股收益上交机制,参照国有控股企业要求执行。”
四是优化调整收益核定及收缴时限,提高工作质效。根据近年来国资预算管理实际,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相应补交利润,在原办法上增加“对于因更正前期会计差错引起的以前年度净利润增加的部分,应根据计算口径予以补交”;并参考市级管理办法,明确相关国有企业上交利润的时限,在原办法上增加“原则上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起4个月内交清”。
五是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强化监督管理。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强化监督管理。修订后的《新区管理办法》明确“由出资人单位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组织和监督所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财政局履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和指导职责,组织做好区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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