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建设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区政府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02-08

一、修订《浦东新区建设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浦东新区建设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浦府管规〔2022〕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2年11月15日印发,并于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该管理措施印发后浦东新区按照管理措施备案相关要求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以及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大常委会已于2022年12月6日通过备案,市政府办公厅在备案审查过程中收到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绿容局提出的新意见,经反复沟通协调,市政府办公厅最终建议新区对争议条款进行修改后,再重新报送备案。结合市政府办公厅、市、区相关部门意见以及《实施办法》施行情况,2023年10月中旬,由区建交委牵头会同区规划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司法局等部门启动了《实施办法》的修改工作,于2024年2月完成修改并印发。

二、为什么将第九条第二款中的“永久基本农田”修改为“耕地保护空间”?

此条款采纳了前期征询市级部门意见阶段市规划资源局的意见,备案审查期间市规划资源局提出新意见:本款基于本市“先调后用”的工作实际对建设活动涉永久基本农田的处理方式进行了阐述,但直接表述为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妥同时,市政府办公厅也提出建议避免出现“永久基本农田”的表述。结合以上意见,将第九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中的“永久基本农田”修改为“耕地保护空间”。

三、为什么将第十三条第四款中的“集建区”修改为“城镇开发边界”?

备案审查期间市规划资源局对此条款提出新意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中使用了“集建区”的概念,但在本市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过程中已不再使用“集建区”的表述。结合此意见,将第十三条第四款中的“集建区”修改为“城镇开发边界”。

四、为什么将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的“林地搬迁后的养护管理”修改为“补建公益林地的后续养护管理”?

考虑到文字表述的准确性,避免引起歧义,将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的“林地搬迁后的养护管理”修改为“补建公益林地的后续养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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