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东新区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若干规定》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区政府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10-12

一、为什么要制定《浦东新区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若干规定(草案)》(简称《若干规定》)

答:首先,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相关部委文件的部署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高度重视。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均提出推进行政裁决改革试点、推进行政裁决法律制度建设的要求。201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其中指出行政机关在解决特定民事争议方面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等特点,有利于促成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发挥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著作权侵权纠纷属于具有一定专业性的民事纠纷,需要具有专门技术、知识的人员才能解决,在目前案件数量巨大、法官数量有限的现实情况下,亟需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中提出了在浦东新区部署版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的改革试点任务,以积极发挥行政裁决制度在解决著作权侵权纠纷领域的作用。2024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加强行政裁决。探索在经济特区、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版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因此,浦东新区迫切需要落实中央和部委等文件要求,积极承接综合改革试点任务,通过建立健全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增强浦东新区公共法律保障功能,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助力。

其次,解决实践需求及探索改革意义。目前,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下,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其中著作权侵权纠纷比重较大,案件数量居高不下。面对大量事实精深复杂、侵权判断技术性强的著作权案件,在案多人少的现实之下,亟需引入行政裁决制度以发挥“分流阀”作用。行政机关配备有高素质的专业从业人员,能够应对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难点、新问题行政机关的公权力主体身份,所作出的裁决在当事人之间亦具有较强的公信力,能够实现“定纷止争”的效果。

当前,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领域暂无法律法规或者明确规定,制定相关管理措施,是对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基础制度规则的探索,有利于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保障体系的完善,也将为上海乃至全国在著作权保护领域开展新保护模式研究、构建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则提供实践经验。

二、制定《若干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均提出推进行政裁决改革试点、推进行政裁决法律制度建设的要求。201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做了全面部署,特别指出重点做知识产权侵权纠等方面的行政裁决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提出了关于对浦东新区制度创新先试先行的要求对暂无法律法规或明确规定的领域,支持浦东先行制定相关管理措施,按程序报备实施。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中提出了在浦东新区部署版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的改革试点任务,以积极发挥行政裁决制度在解决著作权侵权纠纷领域的作用。2024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加强行政裁决。探索在经济特区、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版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对于上海来说,《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等地方法规鼓励完善包括行政裁决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条款。因而,按照上述要求,并结合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四合一”管理的工作实际,制定了本《若干规定》。

三、《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若干规定(草案)》共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明确主管部门和总体要求

一是明确由浦东新区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相关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二是明确了行政裁决工作遵循合法、自愿、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并非强制性纠纷解决程序,当事人也可以直接通过向法院诉讼的形式解决纠纷。(第二条至第三条)

(二)明确行政裁决的受理条件和申请材料

一是强调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于自愿原则共同申请。二是明确了申请行政裁决需要满足的四个条件,即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权利人作品须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作品类型,且被控侵权的行为属于受《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一方当事人(企业)住所地或(公民)经常居住地在浦东新区辖区内;涉案纠纷未进入诉讼、仲裁、调解的争议解决程序,且未进入行政处罚、刑事司法程序。三是对申请材料进行了规定,除请求书、主体身份证明、承诺书和证据材料之外,权利人在申请裁决时还需提交作品登记证书。(第四条至第五条)

(三)明确主管部门办案程序

一是对办案部门立案程序作出规定,包括立案期限、合议组组成、特殊情况的期限延长程序。二是对办案人员的回避程序、案件的中止与撤销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三是明确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勘验的职权,同时规定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参考。四是规定了案件的处理期限,即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决,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第六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

(四)明确组织调解的职权与裁决的范围及效力

一是浦东新区著作权主管部门有组织或委派第三方组织纠纷调解的职权,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撤销案件,调解不成的应继续作出裁决。二是规定了裁决的效力,即主管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三是明确行政裁决的范围仅限于侵权的认定,而不包括赔偿数额的确定。经当事人申请,主管部门可以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四、《若干规定》有哪些主要创新点

答:(一)明确了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

现行《著作权法》实行作品类型开放模式,但出于推行著作权行政裁决制度试点工作的实践可控性考虑,为避免作品认定的无序性,保障权利基础的确定性,《若干规定(草案)》将可受案的作品范围限定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到(八)项规定的法定作品类型。同样地,演绎权的属性决定了其在侵权认定时的非直观性,从行政裁决的特性来考量,将演绎权侵权纠纷纳入受案范围不利于行政裁决的高效性和可预见性,因此可请求行政裁决的具体侵权行为类型不包括演绎行为。为避免案件受理范围的盲目扩张,确保案件受理的合理性,《若干规定(草案)》将管辖连接点确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浦东新区辖区内的情形

(二)对程序启动条件作出特别限定

《若干规定(草案)》平衡了私法意思自治与公权力介入,对行政裁决程序的启动条件作出了“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要求。这一规定一方面贯彻落实了《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提出的明确要求,另一方面也保证了行政机关对于私权纠纷的介入具有充分的正当性。该项条件能够适当把控试点受理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数量,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与其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衔接

《若干规定(草案)》明确了行政裁决程序与诉讼、调解等其他纠纷解决路径之间的界限与衔接。一是涉案纠纷已进入诉讼、仲裁、调解等争议解决程序的,或是已进入行政处罚、刑事司法程序的,不予受理。二是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而尚未被立案的,属于可以中止行政裁决的情形,可以中止并等待立案结果。法院或仲裁机构已就相关纠纷立案的,属于应当撤销行政裁决的情形。三是发现涉案行为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者构成犯罪的,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行政裁决,以防止“以裁代罚”的情况出现。四是《若干规定(草案)》赋予了主管部门组织调解的职权,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委派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若达成调解协议则应当撤销行政裁决案件,这一规定保障了行政裁决程序与调解程序的有序衔接。五是应当事人的请求,主管部门可以就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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