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SY0024560280202100274 发布机构 区政府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11-01

一、关于主要内容

《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参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框架结构,内容为总则、农户建房、集体建房、相关标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六章四十六条,具体内容介绍如下:

第一章总则”部分共十三条,主要明确:制定细则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建房方式风貌管控用地管理使用规范等。

农户建房”部分共十三条,主要明确:申请主体建房条件禁止建房情形村级审查程序行政审批程序审批结果公布宅基地范围划定及建房施工要求等。

集体建房”部分共六条,主要明确:集体建房的统筹安排规划和用地审批建设管理等。

相关标准”部分共六条,主要明确:用地及建筑面积、人口计算、楼层及高度等。

法律责任”部分共六条,主要明确:镇政府监督检查非法占地处罚处理等。

第六章“附则”部分共两条,主要明确:农业农村、规划资源、住房建设部门各自职责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二、关于申请主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一)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浦东新区农业户口户口、生产生活在本村的;

(二)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且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且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村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关于用地人数的计算方法

农户申请建房用地的人数,按照该户内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人数进行计算。有关计算方法如下:

(一) 符合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计入户内

(二) 200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父母至少一方为农业户口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本人城镇居民户口地址以及生产、生活在本村的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三) 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四) 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五) 符合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六) 农户内在本市他处已计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数的人员,或者因宅基地征收(拆迁)、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等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用地人数。

四、关于用地面积计算标准

农户建房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5人户及5人以下户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建筑占地不超过9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25平方米;

(二)6人户及6人以上户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6人户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如家庭人口超过6人的,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

对于宅基地原址翻建、易地新建的相关标准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五、关于分户

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且符合规定的分户条件的,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其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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