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 SY0024560280202100274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1-11-01 |
一、关于主要内容
《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参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框架结构,内容为总则、农户建房、集体建房、相关标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六章四十六条,具体内容介绍如下:
第一章“总则”部分共十三条,主要明确:制定细则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建房方式、风貌管控、用地管理、使用规范等。
第二章“农户建房”部分共十三条,主要明确:申请主体、建房条件、禁止建房情形、村级审查程序、行政审批程序、审批结果公布、宅基地范围划定及建房施工要求等。
第三章“集体建房”部分共六条,主要明确:集体建房的统筹安排、规划和用地审批及建设管理等。
第四章“相关标准”部分共六条,主要明确:用地及建筑面积、人口计算、楼层及高度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共六条,主要明确:镇政府监督检查、非法占地处罚处理等。
第六章“附则”部分共两条,主要明确:农业农村、规划资源、住房建设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二、关于申请主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一)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浦东新区农业户口且户口、生产生活在本村的;
(二)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且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且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村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关于用地人数的计算方法
农户申请建房用地的人数,按照该户内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人数进行计算。有关计算方法如下:
(一) 符合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计入户内;
(二) 200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父母至少一方为农业户口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本人城镇居民户口地址以及生产、生活在本村的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三) 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四) 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五) 符合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六) 农户内在本市他处已计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数的人员,或者因宅基地征收(拆迁)、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等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用地人数。
四、关于用地面积计算标准
农户建房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5人户及5人以下户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建筑占地不超过9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25平方米;
(二)6人户及6人以上户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6人户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如家庭人口超过6人的,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
对于宅基地原址翻建、易地新建的,相关标准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五、关于分户
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且符合规定的分户条件的,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其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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