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解读
索引号 | SY0024560280202200145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2-07-29 |
2022年7月13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办法》已经正式公布,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构建生态环境信用体系,是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是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也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点任务。近年来,新区在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开展有益探索,采用单一指标判别法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引领区意见要求,构建新区生态环境信用体系,有必要通过管理措施制定,规范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强化企事业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探索建立基于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评价对象。一是明确评价对象包括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和其他纳入上海市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名录的企事业单位两类。二是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排污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参加生态环境信用评价。
(二)明确职责分工。一是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评价指标,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二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定期抄送区生态环境局。
(三)明确评价指标、评价方式和信用等级划分。一是明确依据生态环境执法信息、生态环境司法信息、环境管理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进行评价。二是明确评价频次、分值计算原则,同时授权区生态环境局另行制定评价指标、分值计算、信用评定等具体规定。三是明确评价结果实行等级制,按累计计分情况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四)明确根据评价结果开展分类监管的要求。将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与固定污染源分类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等相结合,根据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事业单位实施分类监管措施。
(五)明确评价结果的公开及运用。一是明确评价结果通过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网站、信用中国(上海浦东)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二是明确评价结果的运用,相关职能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监督抽验、政府采购、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执行投资税收和价格等优惠政策、科研管理、表彰奖励等过程中,依法运用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信息。三是支持行业协会和金融机构参考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采取适当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