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江镇大重病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张江镇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11-12 |
关于《张江镇大重病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张江镇医疗救助体系建设,提高困难家庭医疗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对大重病困难家庭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社区综合帮扶为辅助的救助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因病致贫、因病致困家庭的救助力度,缓解大重病患者的医疗经济负担。
二、《实施意见》为何要重新起草?
《张江镇大重病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实施意见》(浦张府规〔2019〕4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至2024年10月31日到期。自实施以来,共帮扶大重病困难家庭对象4911人次,帮扶资金1928万余元,切实减轻了大重病困难家庭的经济负担,提升了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现为进一步优化救助流程,更好的为大重病困难家庭提供救助,故张江镇拟重新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张江镇大重病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三、对比2019年发布的《实施意见》,本次重新起草主要调整了哪些内容?
《张江镇大重病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由指导思想、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流程、不予帮扶救助的医疗费用及其他七个部分组成。对比2019年发布的《张江镇大重病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实施意见》(浦张府规〔2019〕4号),草案主要对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调整,一是根据(沪民规〔【2024】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将原文件救助对象中的第一条低收入困难家庭居民改为低保边缘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居民;二是在原文件救助流程中增加和优化了公示、备案、审批及按照财务流程申请发放资金等环节。
四、《实施意见》主要救助对象有哪些?
一是居住在张江镇且具有张江镇户籍的低保、低保边缘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居民。二是张江镇户籍中征地养老,参加合作医疗、居民医保及支内支疆中收入较低人员。
五、《实施意见》的救助范围是什么?
个人已享受各类报销、补偿、补助等待遇后,年度个人医药费自负部分(属医保报销范围)超过5000元,自费部分(不属医保报销范围)超过1万元者。
六、《实施意见》的救助标准是什么?
(一)八类重大疾病的救助标准(八类重大疾病指:(1)恶性肿瘤(2)尿毒症(3)精神病(4)再生障碍性贫血(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6)颅内肿瘤手术(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8)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1.医药费可报部分中个人年累计自负部分超过5000元(分层结算)
5001—10000元,救助40%;
10001—20000元,救助50%;
20001—30000元,救助60%;
30001—50000元,救助70%;
5万元以上,救助80%。全年累计医疗救助最高额10万元。
2.医保定点医院就医产生的医药费中非医保范围,个人自费医药费年累计超过1万元(分层结算)
10001—20000元,救助25%
20001—30000元,救助30%
30001—50000元,救助35%
5万元以上,救助40%。全年累计医疗救助最高额5万元。
(二)八类重大疾病之外的其他非大重病对象的救助标准
1.申请人本年度医药费可报部分自负金额年累计超过5000元(分层结算)
5001—10000元,救助25%
10001—20000元,救助30%
20001元以上,救助40%。全年累计医疗救助最高额5万元。
2.医保定点医院就医产生的医药费中非医保范围,个人自费医药费年累计超过1万元,给予20%比例救助,全年累计医疗救助最高额2万元。
(三)对肝、肾等重大脏器移植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30万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的救助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给予一次性叠加救助。
七、如何申请救助?
由本人或家属向张江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张江镇大重病救助申请审批表》。张江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请人填写的审批表后,交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核实。
申请人可在每月底之前向张江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中科路2329号)递交申请材料。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民政救助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查,并在次月初提出救助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由张江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进行7天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并将救助名册报送至社发办(医疗救助)备案。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根据财务流程申请,经审批后,通过银行进行社会化发放。
八、哪些医疗费用不属于救助范围?
1.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或手写发票;
2.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冷暖气费、救护车费;
3.车祸、斗殴、自杀、犬伤、酗酒、工伤事故及后遗症、职业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办酒宴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及违法行为引起的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5.矫形、整容、减肥、镶牙、洗牙、假肢安装、点名手术等医疗费用;
6.不孕不育、婚前检查、孕妇检查及各类健康体检检查费用;
7.集体性预防用药。
九、《实施意见》有效期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14日止,有效期为5年。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14日期间,符合申请条件的,参照本实施意见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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