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曹路镇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工作操作口径(试行)》的文字解读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曹路镇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3-12-26 |
关于《曹路镇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工作操作口径(试行)》的
文字解读
为加强曹路镇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和宅基地管理工作,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秩序,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9年第16号)、《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浦府规[20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曹路镇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工作操作口径(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操作口径适用于曹路镇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二、有关用语的含义:
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曹路镇农业户口的本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户建房,是指由村民以户为单位,自行申请宅基地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管理部门:
各村委会:负责受理村民建房申请材料并完成初审,并会同城管中队等做好村民建房过程中的日常监管等工作;
镇城建中心:本镇农村宅基地使用及建房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建房申请材料的流转及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召开村民建房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对农户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农户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镇规建办:负责本镇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管理工作;
区规资局第二管理所(曹路所):负责审核宅基地使用布局、用地标准;
镇经发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及用地人身份资格;
镇城运办(乡村振兴办):共同参与村民建房期间的定位、验收等工作。
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村民建房过程中的日常监管、对违建行为不配合整改的农户进行立案整改、查处等工作;
曹路镇“五违办”:协助处置村民建房过程中发生的违建行为等工作。
四、农户建房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参考标准:
(一)1人户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占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二)2人户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35平方米;
(三)3人户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四)4人户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
(五)5人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25平方米;
(六)6人户及6人以上户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6人户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家庭人口超过6人的,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
五、用地人数的计算方法:
(一)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曹路镇农业户口且户口、生产生活在本村的;
(二)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且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且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村的;
(四)200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父母至少一方为农业户口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本人城镇居民户口地址以及生产、生活在本村的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五)户内计入用地人数中,有初婚未育夫妻且其中至少有1人为农业户口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户可以照顾增加计算一人;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未初婚且未育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经认定为多子女家庭的,可以家庭为单位照顾增加计算1人;
(六)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七)符合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八)农户内在本市他处已计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数的人员,或者因房屋征收(拆迁)、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等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用地人数。
六、审批流程: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并由村级组织对申请材料完成初步审核。村经办人将农户提交的申请材料信息录入农村宅基地信息管理系统,并将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材料报送镇城建中心。镇城建中心集中收集、审核村级组织报送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并不定期组织召开村民建房联席会议。会议通过后由镇人民政府对农户宅基地申请作出审批决定,合并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结束后,镇城建中心将审批情况及时上报宅基地管理系统,同时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归档留存并报区农业农村、规划行政资源部门备案。同时将审批情况抄送镇巡查和监管部门,加强建房工作监管。
经批准利用宅基地建房的农户,在划定的宅基地内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等的要求进行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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