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桥街道居民区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塘桥街道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10-08 |
根据区政府关于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现行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在内容上进行修改和完善,现将修订后《塘桥街道居民区工作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主要修订内容
(1)第一章“总则”方面,在政策依据、基本任务等方面,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修改和完善。
修订前: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对居委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居民区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居委会建设相关经费的实施意见》(浦民[2013]91号)等要求,结合街道社区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修订后:为切实提高居民区治理和服务能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区,进一步加强居民委员会经费保障,加强居委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居民区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根据《浦东新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浦民发[2023]49号)文件要求,结合街道社区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章“预算管理”方面,对年度预算的构成和模式进行调整,年度预算新增自治金项目经费,自治金项目经费从原来的条线经费调整为自治工作经费。
修订前:居民区年度预算具体包括具体包括公共事业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居民区专项经费,一般由条线工作经费和“自治金”项目经费组成。
修订后:居民区年度预算具体包括公用经费和自治工作经费。自治工作经费包括日常自治工作经费和自治金项目经费。居民区专项经费,是指条线工作经费。
(3)第三章“经费审批与报销”方面,根据制度要求调整相应的名称表述。将原来的“日常工作经费”调整为“其他公用经费和日常自治工作经费”。
修订前:日常工作经费均需事权审批,一般情况下应一事一批,对日常零星发生的同类事项或同一事件分批支付的,可合并事权审批。日常工作经费由居民区党总支(支部)书记审批。
修订后:其他公用经费和日常自治工作经费均需事权审批,一般情况下应一事一批,对日常零星发生的同类事项或同一事件分批支付的,可合并事权审批。其他公用经费和日常自治工作经费由居民区党总支(支部)书记审批。
(4)第五章“居委会经费的监督管理”方面,把经费使用效益纳入居委会及其成员工作评价范围。
修订前:居委会的经费使用情况与居民区年终考核挂钩,如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使用经费的,相关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修订后:居委会的经费使用效益纳入居委会及其成员工作评价范围,作为居委会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如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使用经费的,相关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办法主要从预算管理、经费审批与报销、资金划拨与报销手续、经费的监督管理和资产管理五个方面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和实际情况做了详细规定。
(一)预算管理
居民区工作经费预算管理坚持“归口管理,统编预算,厉行节约,量入为出,费随事转”的原则。居民区工作经费是由年度预算和专项经费两个部分组成。居民区年度预算是指保障居民区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费用,具体包括公用经费和自治工作经费。居民区专项经费,是指条线工作经费。
(二)经费审批与报销
居民区工作经费支出,实行居民区党总支(支部)领导下的居民区党总支(支部)书记负责制,按照“预算管理、事权管理、财权管理”的流程组织实施。以先有预算,再事权审批,最后财权审批的方式,全面反映单项工作经费支出。
(三)资金划拨与报销手续
水、电、燃气费、邮电费、物业费的报支程序由居民区党总支支部(书记)、居委会(坐班)主任共同审批;其他单笔原始凭证500元以内(含500元)费用的报支程序由居民区党总支支部(书记)、居委会(坐班)主任共同审批、街道办事处职能部门负责人网络业务审核;其他单笔原始凭证500元以上费用报支和划拨程序由居民区党总支支部(书记)、居委会(坐班)主任共同审批、街道办事处职能部门负责人网络业务审核、街道领导审核或审批。
(四)经费的监督管理
居民区党总支(支部)书记对居民区经费使用负主要责任。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需经居民区党总支(支部)集体研究决定。属于居务公开事项的,需接受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街道以本实施细则为依据,由党政办、自治办共同负责对居委会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受理审核。党政办负责按街道相关审计规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居委开展财务收支审计,通报审计结果,以加强对居委会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资产管理
居委会的固定资产由街道党政办统一集中采购。各居委对其保管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管理责任。各居民区党总支(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居委会办公室、活动室的修缮等由街道自治办会同居委会结合实际统一规划、核定后,由自治办和项目办负责组织实施。居委会要做好修缮后的日常保管和维护工作。
相关稿件:《塘桥街道居民区工作经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