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塘桥街道促进就业扶持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解读文本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塘桥街道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05-08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区政府有关促进就业文件精神,紧紧围绕稳增长、惠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实施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以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以提升技能促进就业,以援助困难群体推进就业,有效促进社区就业工作。为努力完成年度各项就业指标,现根据本街道实际,制定《塘桥街道就业扶持资金使用办法》将于20244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61231日。

本意见主要对启航青年、职业见习青年、困难应届毕业生、申领失业金人员、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帮扶人员及技能提升培训的失业人员等类别的扶持对象、扶持标准及扶持程序做出规定。下面对一些重点扶持要求进行简要说明。

1个人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具有塘桥户籍、年龄在35周岁以下,参加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考核鉴定合格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1)获得初级证书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

2)获得中级证书的,一次性补贴2000元;

3)获得高级证书的,一次性补贴3000元;

4)获得区技能提升证书的,一次性补贴500元;

5)参加浦东新区青年就业能力培训项目的,根据培训机构记录的出勤情况,给予参加学员交通费补贴每人每天100元;

6)每人每年只得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享受补贴的时间以获得证书的时间为准。

2、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具有塘桥户籍、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塘桥街道就业见习基地完成见习的失业人员;

1)见习期间每月可享受交通误餐费补贴1000元/人(每月出勤天数不得15天)

2)见习期满获得见习证书后,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上海市劳动力资源网为准),一次性给予见习就业补贴2000元/人。

3、重点人员稳定就业补贴

重点人员稳定就业补贴主要针对塘桥户籍失业人员中的下列对象:

1)启航青年: 35周岁以下,失业登记满6个月以上,有积极求职意向,并进行求职登记,接受过新区或本街道“1+1+3”就业服务的人员;

2)困难应届毕业生:当年度毕业2年内办理《劳动手册》并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毕业六个月内经街道三次推荐就业,非本人原因未成功的低保家庭人员;

3)特殊就业困难人员: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再享受市、区级各类就业补贴的失业人员;

4)申领失业金人员:失业1年以上,就业前处于申领失业金状态的人员;

5)退役军人:35周岁以下,失业登记满6个月以上,有积极求职愿望的退役人员;

6)帮教对象:法定劳动年龄段,失业登记满6个月以上,有积极求职愿望的人员(公安政审证明)。

上述扶持对象中,当年度被单位招工录用或实行灵活就业并正常缴纳社保(以上海市劳动力资源网为准),给予一次性就业扶持:

1)、实现单位招工录用(非公益性组织):在同一单位稳定就业满3个月,给予一次性就业帮扶1000元;退役军人给予一次性就业帮扶2000元;帮教对象给予一次性就业帮扶3000元。

2)、实现灵活就业: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满3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1个月50%社会保险费补贴;退役军人给予一次性2个月50%社会保险费补贴;帮教对象给予一次性3个月50%社会保险费补贴。

4、实现创业补贴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自20241月1日起,在塘桥街道辖区内注册登记创业组织,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

(1)、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塘桥街道户籍的创业者,创业组织年度内正常开展经营,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2000;非塘桥街道户籍的创业者,创业组织年度内正常开展经营,经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1000元。

(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创业组织吸纳塘桥街道户籍的失业人员成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三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人。

5、企业参加招聘会及相关活动补贴

企业人事或负责人参加街道组织的招聘会、政策宣讲、职业指导等活动的用工单位,予以交通误餐费补贴300元/人/场,每家单位最多不超过2人。

6、其他费用

促进就业专职工作人员和居民区社工业务培训费、能力拓展活动费等;依据市、区年度促进就创业各项考核工作新要求,用于街道开展促就业、帮创业、强技能等各类就创帮扶工作。

以上就是《方案》的主要内容,各类补贴均当月申请次月发放(按季度发放的补贴除外),可追溯期为3个月,如在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出现与市、新区二级扶持政策不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并根据我镇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政策咨询电话:021-50398112

 

浦东新区塘桥街道办事处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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