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航头镇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实施办法》的解读文本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航头镇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3-07-17 |
一、制定背景
我镇2017年12月13日印发的《航头镇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实施办法》有效期为2023年1月11日。现我镇根据《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公开竞标规则》(浦农经[2020]3号)文件要求,重新制定《航头镇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健全航头镇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工作,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机制和体系。
二、制定依据
(一)《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出租农村集体资产的,鼓励在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平台上以公开、公正的方式择优选择承租人。
(二)《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公开竞标规则》(浦农经〔2020〕3号)
在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平台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招租等竞标交易活动,使用本规则。
公开续租、小宗零星交易活动,由各镇自行确定交易规则。
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合法竞争的原则。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浦农业农村委〔2020〕173号)
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应纳入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平台。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一般应采取公开竞标方式交易。对于合同到期续签、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项目,经民主决策程序后,可组织公开续约交易。对于标的额较小、出租年限短的项目,可按小宗零星交易组织实施。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浦农业农村委规〔2021〕2号)
农村集体资产租赁方式有公开竞标方式、公开续约方式和小宗零星租赁方式,原则上选择公开竞标方式。
三、起草过程和参考文件
(一)起草过程
为规范我镇农村集体资产公开招租交易行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正、公平,原印发的《航头镇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实施办法》有效期为2023年1月11日。现镇经发中心于2022年2月初开始重新制定《航头镇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完成初稿后,先在浦东新区政府网站·航头镇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同时以电子邮件的征询方式向本镇相关职能部门经发办、规建办、司法所、环境综合整治办、资产公司、航东村及鹤鸣村征询修改意见,均未收到修改意见。并报镇长办公会议,对本办法进行集中讨论、审定。《实施办法》在整个起草过程中无重大分歧意见。
(二)参考文件
主要有:1.《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公开竞标规则》(浦农经〔2020〕3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浦农业农村委〔2020〕173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浦农业农村委规〔2021〕2号)5.《加强航头镇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的实施意见》(航集管委〔2021〕1号)。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五章三十七条。
第一章是总则,介绍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共四条。
第二章是集体资产租赁公开竞标交易程序及要求,包括招租项目的提出、租赁方案的制定;审核部门及准予交易的相关材料;发布竞标公告的方式、时间节点及公告内容;复审竞标意向人的资格及所需提供的材料;竞标人缴纳保证金规定;对不履行竞标规则保证金的处理方式,竞标的时间节点、竞标方法;租赁交易中的禁止行为的规定;竞标成功后,网上公示的时间节点及成交确认后签订合同法的时间节点等。共分二十条。
第三章是小宗零星资产租赁交易程序及要求,包括对小宗零星交易活动的租赁期限、首次交易的底价年标;交易方案评审通过后的公示方式及时间节点;民主表决;出租信息发布的方式及时间节点;组织交易方式和结果公示的方式和时间节点等。共分三条。
第四章是集体资产租赁公开续约交易程序及要求,主要包括公开续约的条件;拟定续约方案评审通过后公示的方式和时间节点;民主表决及出租公告;签订合同并备案;不符合公开续约的条件等。共分六条。
第五章是附则。明确了本《办法》解释单位、施行日期和有效期。共分四条
五、有关情况说明
关于《实施办法》印发工作严格按照《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号)文件的要求,建议由航头镇人民政府作为发文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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