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桥镇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解读文本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祝桥镇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2-12-05 |
《祝桥镇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补贴
政策的实施意见》的解读文本
为便于各企业(个人)更好地理解《祝桥镇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动各项就业政策落到实处,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稳步推动各项就业工作,加大企业及重点人群的就业帮扶力度,根据《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浦人社规〔2022〕5号)文件精神,结合祝桥镇实际,修订了《祝桥镇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
二、制订过程
经认真研究市、区两级政策规定,充分学习借鉴周边街镇的经验做法,结合祝桥镇实际,形成本《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形成过程中,通过多次会议讨论研究,反复斟酌,同时由机关法制机构出具法律审核意见,对《实施意见》中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主要内容和形式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奖励范围和补贴
明确了用人单位、青年职业见习和创业见习、求职人员、自主创业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人员的各项奖励和补贴。具体说明如下:
1、“应届毕业生”是指毕业日起算1年内。
2、“重点启航人员”是指35周岁以下,失无业半年以上的青年,并且经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当年度认定和通过市区两级抽查。
3、“小微型企业”是指在“小微企业名录”网站能查询得到的。
4、为进一步稳定就业,《实施意见》中对用人单位、自主创业者的多项补贴范围内增加“稳定就业满6个月”要求。
5、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人员的奖励,必须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组织、推荐、备案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二)认定程序
1、时间界定。申请企业(个人)在当年度的10月31日前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在本年度内招用的在岗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和银行发放工资凭证,并提交相关申请表。
在10月31日前办理招工录用的人员在本年度内结算,在11月1日以后办理招工录用的人员在次年度结算。
2、人员审核。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根据企业(个人)上报的申请名单,通过上海市劳动力资源管理网的查询,根据企业的招工录用时间来核准并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将告知企业(个人)。
四、关于施行时间
《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19日。2022年9月20日至2022年12月4日期间符合本《实施意见》的,参照本意见执行。如与市区级相关政策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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