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桥街道合同管理办法》草案解读

索引号 SY-310115-2022-71519 发布机构 塘桥街道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06-28

一、修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塘桥街道合同全过程管理工作,防范法律风险,根据《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在原有的《塘桥街道合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参照2021年新区制定《浦东新区合同管理办法》,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对原《塘桥街道合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

二、修定的目的和意义

新《塘桥街道管理办法》主要落实市、区文件精神,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防范法律风险;强调合同的档案工作与监督检查、责任追究、规避合同订立过程的违纪行为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修定的原则

确保市、区文件落实到位,根据街道工作实际,将市、区文件规定分解到街道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确保合同制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同时突出流程管理和责任管理,使市、区《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

四、修订后主要增加或修改的内容

(一)行政机关不得作为的情况。行政机关不得作为合同担保人、见证人。

(二)合同订立及履行

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合同管理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和事后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

合同经工作报签同意后,由办事处主任签署或者由主任委托分管领导签署合同。居委会合同须由居民区党组织负责人签订。

(三)合法性审查

街道司法所承担街道订立的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与备案、统计、清理、检查等具体工作。涉及财政、审计、税收等方面的内容,可以委托法律顾问或者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审查。居委会订立的合同,需要法律顾问审核的,可以交该居委会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法律顾问应当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书。司法所及律师对合同的安全性负责,业务部门及分管领导对商业条件负责。

司法所在3个工作日对合同进行审查,涉及合同金额30万(含)以上合同可延长1至3个工作日。 

(四)合同纠纷处置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部门及其他承担履行职责的部门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在司法所、法律顾问的指导下,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损失:

1、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2、行政机关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

3、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修改或者废止, 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4、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 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

5、对方预期违约或者已发生违约的;

6、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首先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的,应该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及时报送街道办事处。

(五)合同归档

建立合同归档制度,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材料,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保管;符合归档条件的,移交档案部门:

1、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2、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材料;

3、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4、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法律审查意见;

5、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6、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六)合同的清理

司法所应当于每年1月,向街道办公会议报告上一年度合同管理情况,内容包括生效合同数量、履行情况、争议处理情况等。每两年对签订的合同组织一次清理,自查合同法律风险点,及时防范、加强整改。

(七)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各合同承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职,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党纪、政务处分以及组织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合同承办部门因合同涉诉或仲裁可能发生赔偿,但合同订立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且未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行政机关与公共利益的,可以免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

合同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等相关行为。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塘桥街道司法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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