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 加强浦东新区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3-08-08 |
浦府办〔2023〕31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
加强浦东新区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23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适应浦东新区引领区建设的需求,不断完善统计工作体系,推动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统计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和浦东新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浦东新区部门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浦东新区区级机关和总工会、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有关部门”)。
一、认真履行部门统计职责
各有关部门应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内设职能机构及管辖系统内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在统计业务上受区统计局指导。部门统计工作主要的职责有:
(一)认真落实国家、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明确的任务,组织实施本区、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活动,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确保统计调查科学、规范、可比;
(二)加强和完善与部门工作相适应的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规范部门统计资料管理,建立健全全行业统计体系;
(三)遵守和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加强本部门和本业务领域统计调查对象的监督检查,协助区统计局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四)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向区统计局报送需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五)配合区统计局做好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六)深入开展经济社会相关统计监测,依规公布和提供部门统计资料。
二、着力夯实部门统计基础
(一)加强部门统计机构建设
各有关部门应明确承担本部门统计工作职责的内设机构或岗位,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工作有效开展。统计职能由多个内设机构或岗位承担的,应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牵头机构或岗位,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
(二)加强部门统计队伍建设
各有关部门应明确统计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统计工作负责人。合理配置与本部门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不断充实统计力量,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部门统计人员素质,保持统计队伍尤其是统计负责人的稳定。
(三)规范部门统计资料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健全并实施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公布、保密、归档等管理制度。推广使用网络报送统计资料的,应当采取有效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各有关部门在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磁介质资料应及时备份存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建立健全全行业统计体系
各有关部门应立足行业管理职责,按照“管行业要管统计”的要求,充分利用部门管理形成的各类记录,建立健全本部门本领域的全行业统计调查体系,及时了解行业发展动态,提升“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现代化统计水平。
三、切实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
(一)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各有关部门应明确本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加强本部门、本系统对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增强统计法治意识,巩固统计工作的法治根基。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二)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
各有关部门应在统计活动过程中实施质量控制,制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工作规程,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监管。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明确部门统计调查各环节、各岗位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原始数据核实核查制度,构建覆盖全面、基础扎实、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实现统计调查全流程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三)依法协助开展统计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区统计局加强对本部门和本业务领域统计调查对象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对行业管理范围内企、事业单位拒不提供统计资料、弄虚作假、人为干扰统计数据等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向区统计局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四、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一)合理确定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范围应与部门管理职能相一致,符合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具有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不得重复调查。凡可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等方式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应进行全面调查。
(二)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各有关部门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制度应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及统计信息共享等作出规定。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区统计局适时对部门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评估。
(三)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报区统计局审批。经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五、推进统计数据资源共享、公布及管理
(一)建设完善统一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区统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与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长期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部门行政登记资料等名录信息,完善全区统一、信息真实、覆盖全面、动态更新、互惠共享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各项普查和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
各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签订授权协议方式,申请查询和使用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并依法对相关信息保密。在统计调查中发现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区统计局反馈。
(二)依规公布部门统计资料
部门统计资料的公布,由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归口管理,并遵照以下原则: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外,应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及时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涉及区域的综合性统计资料或与区统计局有交叉的指标数据,应经区统计局审定后,再向决策机关及重要会议提供或对外公布。各有关部门在公开场合使用其他部门统计数据应注明来源。
各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时,应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已公布的统计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公布修订后的数据,并就修订依据和情况作出说明。
(三)按时报送部门统计资料
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区统计局提供统计调查、国民经济核算、统计分析、数据评估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区统计局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区统计局具有依法定期公布综合统计资料、发布公共统计产品的职责。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的内容、时间和方式,及时向区统计局提供统计月报、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等公共统计产品所需的统计资料。提供的资料原则上应为最终审核确定的数据。
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编辑本部门年度及历史统计资料。每年编印的本部门统计年鉴、统计资料汇编等应报送区统计局。
六、全面落实重大统计调查监测评价
(一)扎实做好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区统计局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管理局(管委会)、街镇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联动,认真组织开展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及各类常规性专项抽样调查,切实抓好普查机构组建、名录库共享、经费落实、人员选配等工作,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深入进行经济社会相关统计监测
部门统计数据是科学核算全区经济总量、结构、速度和效益的基础。各有关部门应利用本部门本领域的全行业统计调查体系,做好相关行业数据的调查、监测和分析,并及时将监测分析结果与区统计局共享,为全面、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翔实的数据支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8日印发 |
相关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