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绿色农业生产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2-71718
文件编号 浦农业农村委〔2020〕21号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委(乡村振兴局、集资委)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0-03-16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绿色农业生产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区绿色农业生产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浦东新区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浦府201979号)的文件精神和本市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绿色农业生产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包括市财政通过财力结算方式下达的市级农业补贴资金)用于支持农业生产、农业生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1、合理配置原则。根据本区乡村振兴工作总体部署和本区农业发展规划,结合财力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2、公开透明原则。主动公开补贴政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资金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和资金管理公开透明。

3、注重实效原则。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将考评内容与镇的农业工作考核相结合,考评结果与各镇资金分配挂钩。

第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按照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农业生产补贴的相关政策进行制定和调整。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共同做好专项项目资金申请汇总、审核公示、资金发放、监督检查等工作。

1、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区农业规划布局,优化配置,分类指导;做好年度专项资金需求测算;负责对各镇报送的补贴数量和补贴资金进行汇总审核;做好各镇专项资金拨款审核;指导督促各镇开展专项资金的公示、登记、监督检查等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2、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及时做好资金审核和拨付;指导督促各镇做好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清算审计;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对各镇专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3、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对补贴对象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公示、登记、报送、资金发放、资料归档等工作;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开展专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补贴范围

第六条  支持对象为在本区行政区域规划农田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并符合相关补贴规定条件的农户、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生产和农业保险补贴、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和资源循环利用、提升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水平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以及与农业生产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申报、审核和公示

第九条  申报程序。专项资金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核查报送方式。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土地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逾期视作自动放弃申请补贴。

第十条  审核方式。村委会应按申请对象提供的申请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其中种植面积应与“农用地信息管理系统”核对一致;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须由农机作业户提供农户签收的“农机作业清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需提供秸秆提供者签名的“收购清单”;畜禽类申报数应与实际存(出)栏数一致。审核数据由村经办人签名,村委会盖章后报送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全面核实,经镇人民政府盖章后报送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委组织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的资金量不少于专项资金总量的30%。

第十一条  公示要求。专项资金须通过“村务公开栏”和“上海市涉农补贴资金监管平台”两级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政策依据、补贴对象、补贴数量、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举报电话等。“村务公开栏”由村委会负责张榜公示,“上海市涉农补贴资金监管平台”由镇人民政府负责数据录入,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数据审核,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现金补贴部分。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核定和编制各镇现金补贴发放部分的汇总清单,区财政局根据区农业农村委核定的补贴发放清单进行审核,于15个工作日之内将资金拨付到镇人民政府专户。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区财政局下拨的专项资金之日起,于1个月内通过银行“一卡通”或“一折通”,将资金发放到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

第十三条  物化补贴部分。物化补贴部分由区农业农村委核实后统一组织实施,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区财政局根据区农业农村委核定的各镇物化补贴发放清单进行审核,于15个工作日之内将资金预拨到具体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  以物化卡形式发放的农药补贴,粮食类使用对象应在当年年底使用完毕,蔬菜类使用对象应当在次年6月底前使用完毕,逾期视作自动放弃相应补贴。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五条  各镇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工作,自查的资金量应达到补贴总资金量的100%;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

第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于每年7月前对各镇上年度专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清算和综合考评。考评内容和考评指标可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总结工作经验,完善扶持政策和资金监管机制。

第十八条  凡虚报补贴数量,骗取专项资金;出现田间“三违”(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违规种养)、窝棚搭建和秸秆焚烧现象;违反种子、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法规,发生农业生产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一律取消本年度绿色农业生产补贴政策享受资格,追回已发放的专项资金和物化补贴,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浦东新区涉农专项资金和项目申报使用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网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