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东新区区级政府投资建成市政、交通公共基础设施核算情况专项审计整改公告

索引号 SY-310115-2023-07800
文件编号 浦建委监审〔2023〕127号
发布机构 建交委(房管局、民防办(人防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11-17

2022年8月至2022年10月,区审计局对浦东新区区级政府投资建成市政、交通公共基础设施核算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区建交委高度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对存在问题逐项梳理、逐一分析、查找根源积极整改。现将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区级政府投资建成市政、交通公共基础设施核算工作机制尚未理顺

问题1、缺少行业指导意见和相关管理制度 

区建交委与财政部门研究公共基础设施入账后形成相关指导意见,但实际操作性不够强,区道运中心、城道中心等11家单位未建立健全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制度,对公共基础设施核算未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未能规范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未能确保公共基础设施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完整性。

整改情况:

新准则出台后,在区财政局的指导和推动下,在国家、市、区层面尚缺乏相关明确细化可参照统一标准的情况下,建交委积极探索公共基础设施入账的具体路径和模式。2021年末,建交委和财政局形成了《研究市政类公共基础设施入账事宜专题会议纪要》。同时,为进一步指导、督促下属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相关管理制度,于2023年8月初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交委公共基础设施核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下属事业单位均于2023年10月底前建立健全了本单位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相关管理制度。    

整改结果:完成整改。

问题2、公共基础设施核算的工作机制未健全

一是公共基础设施尚未建立起从建设、竣工到移交、管理全过程的核算管理机制。二是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目前暂无公共基础设施模块,公共基础设施无统一登记管理平台,且公共基础设施财务账无法直接导入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影响公共基础设施的正确核算。

整改措施:

一是公共基础设施尚未建立起从建设、竣工到移交、管理全过程的核算管理机制问题:建交委已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交委公共基础设施核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下属3家相关事业单位也均已建立健全了本单位公共基础设施资产从建设、竣工到移交、管理全过程的核算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是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目前暂无公共基础设施模块问题:配合区财政局,积极推进。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目前由区财政局负责管理,无公共基础设施模块问题,建交委已及时反馈区财政局。近日,区财政局通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系统年底并入上海市预算一体化系统,后续设施资产模块成熟后,建交委将积极对接区财政局,及时完成系统导入,确保账务数据与国有资产年报数据一致。

整改结果:完成整改。

二、区级政府投资建成市政、交通公共基础设施核算不规范

问题1、公共基础设施核算的不完整

一是财务入账不完整,账实不符。区道运中心未入账公路18条段,总里程91.78公里;区城道中心未入账城市道路82条段(其中35条段为2019-2021年新接管设施,47条为代养护路段);区公用中心未入账城市照明136418盏。

二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报上报数据不全或与财务数据不一致。区城道中心上报数据不全;区公用中心上报的数据与财务数据不一致。

整改措施:

一是财务入账不完整,账实不符问题道运中心、城道中心共涉及整改的100条段道路(18条公路,82条城市道路),现已完成42条段入账(7条公路,35条城市道路);57条段入账中(10条公路、47条代养护的城市道路)计划11月底前完成;剩余1条道路(沪南公路)涉及新改扩建工程建设期内,暂不具备入账条件,待工程竣工正式接管后,启动入账工作及时完成入账。区公用中心未入账城市照明136418盏,截止目前已完成入账18303盏剩余的118115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组织照明设施入账标准的专家评审会,计划11月底前完成全部已接管照明设施的入账。

二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报上报数据不全或与财务数据不一致问题区城道中心结合新一轮综合养护招标和试行的《城道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明确口径、加强衔接,确保2023年市政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应入即入、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区公用中心2022年财务数据已调整与公共基础设施数据一致。该问题已经整改完成。     

整改结果:部分整改完成,部分积极推进。   

问题2、公共基础设施核算不够准确

一是新准则执行前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核算依据和标准不一致,各单位均未梳理与构建及交付使用有关的原始凭据,大部分采用重置成本确定初始入账成本。区城道中心存量城市道路,区公用中心存量地下综合管廊、城市照明设施采用重置成本法入账,因未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入账价值准确性不足。

二是新准则执行后的新增公共基础设施,区道运中心、城道中心、区公用中心未按照初始购建成本确定初始入账成本,与准则规定公共基础设施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不符。如区公用中心2019-2021新接管设施,除周邓公路设施按移交成本入账外,其余56条道路的设施均未按移交成本入账。

整改措施:

一是新准则执行前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核算依据和标准不一致问题:对新准则执行前的存量城市道路,区城道中心、区公用中心将组织专家重新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调整入账。

二是新准则执行后的新增公共基础设施问题:建交委已要求本次审计涉及上述问题单位,尽快梳理新准则执行后的新增公共基础设施清单,加强协调沟通,在取得项目初始购建成本的基础上,在2024年6月底前完成相应账务调整工作。对新增的公共基础设施,将严格按照准则规定,公共基础设施实物与竣工资料同步移交,并在正式接管后3个月内完成入账,做到规范核算、及时入账。公用中心2019-2021年移交公用中心的56条道路照明设施,已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2023年9月完成了上述道路的资产评估,并将于2023年12月份根据评估值进行调整。

整改结果:积极推进。

问题3、公共基础设施核算不够规范

从交通、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核算的合规性来看,除区公用中心外,其余5家委办局所属单位、5家镇财务会计科目设置不规范,未以公共基础设施构成为基本依据,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功能类别和单体工程特征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照单体工程的名称、规模等进行辅助核算。如区道运中心未设置二级科目,仅在分录摘要中区分存量公路、存量城市道路和新增公路。

整改措施:

道运中心、城道中心市局有关业务处室、财政等部门加强沟通,严格按照财政部、交通部下发的有关文件,在今年的会计核算工作中上一年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科目进行了适当调整,规范入账工作。

整改结果:完成整改。   

特此公告。

 

 

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23年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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