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D4300000-2015-026 | ||
信息名称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定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洋泾街道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5-11-10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定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定
一、办事依据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2、《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
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民救发[2012]42号)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具体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对提出申请或者已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申请家庭)的核查。
二、申请范围
申请低保救助的人员须具有本辖区户籍,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户口本;职工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养老金领取凭证;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劳动手册;协保人员和再就业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就业或职业培训介绍证明(街道、乡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或就业双向承诺书(街道、乡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失业人员丧劳鉴定书(区县劳动部门出具);上海市残疾人员登记、评定表(区县残联出具);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证明(区县民政部门或区县法院出具);公用事业费用单;人户分离家庭提供居住地居委证明;外来人员结婚、出生等相关证明;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居民,应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会救助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上海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申请表”,并承诺同意救助机构对本人或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愿意接受街道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就业介绍;愿意自觉履行不少于10-40小时的由街道或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会服务劳动。
(二)按照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会救助管理所出具的“社会救助申请公开告知书”要求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如实提供户籍身份、家庭成员各种收入及就业培训等证明材料。
(三)街道(镇)社会救助管理所在接到申请对象的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申请家庭进入收入核对系统进行家庭收入财产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批。
(四)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所需证明材料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四)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所需证明材料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30日
七、办理地点(咨询电话)
办理地点:巨野路219号
咨询电话:38992151
八、监督投诉
投诉地址:巨野路219号
投诉电话:3899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