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D4300000-2015-069
信息名称 申办廉租住房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洋泾街道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5-11-10

申办廉租住房

申办廉租住房
    
      一、办事依据 
  1、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1]9号)第六条 (申请时间、申请地)、第十条 (初审公示)、第九条 (初审核查)、第十一条 (初审结果)。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1〕48号)。
  二、申请范围 
      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
      三、申报材料 
    申请家庭成员或者单身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家庭成员或者单身申请人签名的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或者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或者单身申请人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材料。 
  (四)申请家庭成员或者单身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五)申请家庭成员或者单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六)申请家庭成员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收入证明材料。 
  (七)申请家庭成员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财产证明材料。存在申请时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1966年底前归国华侨、获得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获得全国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 “三八红旗手”的申请家庭,需提供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颁发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的,需提供本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明;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本市三等甲级医院病例证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本市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证明书》。 
  (十)申请家庭成员或者单身申请人签名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等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十一)其他有必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办理程序 
    对象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携带各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廉租房申请接待窗口咨询,填写廉租房申请表,街道廉租办进行初步审核(低收入家庭需经过收入核对程序,35个工作日),街道初审公示7天,无异议则报新区廉租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新区廉租办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告,5天内无人提出异议的,新区廉租办将进行登记,申请家庭轮侯配租。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79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和时间(咨询电话)  
  办理地点:巨野路219号 
  咨询电话:38992222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夏时制:14:00——17:00)
八、监督投诉
投诉地址:巨野路219号
投诉电话:3899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