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的初审申请受理

索引号 XE0300000-2012-014 发布机构 潍坊新村街道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2-09-10
事项名称
FD0003 经济适用房的初审申请受理
行使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制定的《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的通知
2.《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沪房管[2010]348号);
办理主体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受理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办理部门
社区服务中心住房保障办公室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路131弄1号
联系电话
021-51029075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962200、12333
在线办理链接
序号
岗位名称
岗位职能
办理人员
承诺期限
1
保障房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受理、初审等
方建华、吴秀琴、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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