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的初审申请受理
索引号 | XE0300000-2012-014 | 发布机构 | 潍坊新村街道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2-09-10 |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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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003 经济适用房的初审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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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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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制定的《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的通知
2.《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沪房管[2010]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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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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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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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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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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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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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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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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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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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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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中心住房保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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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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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路131弄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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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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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1029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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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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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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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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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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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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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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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200、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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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办理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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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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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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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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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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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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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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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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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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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受理、初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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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建华、吴秀琴、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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