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廉租房住房政策申请的受理
索引号 | XE0300000-2012-013 | 发布机构 | 潍坊新村街道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2-09-10 |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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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002 上海市廉租房住房政策申请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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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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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1}10号
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1)9号
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1}48号)
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市民政局 的通知》(沪府[200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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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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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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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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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3、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4、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9200元(含19200元)、人均财产低于50000元(含5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1120元(含21120元)、人均财产低于55000元(含55000元)
5、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成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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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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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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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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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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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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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中心2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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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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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路131弄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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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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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1029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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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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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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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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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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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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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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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200、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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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办理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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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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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说明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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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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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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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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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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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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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岗(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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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受理、初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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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建华、吴秀琴、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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