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陆家嘴街道关于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 | XD5300000-2017-005 | 发布机构 | 陆家嘴街道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7-01-10 |
陆家嘴街道关于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和丰富社区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满足居民多元化公共服务的需求,根据《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浦东新区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暂行)》、《上海市浦东新区2016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陆家嘴街道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指导思想。加强社会创新力度,进一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加大购买基本公共服务力度,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创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形成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加强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强化对社会组织服务行为的制度规范,提升社会组织的承接能力,做到权力下放到位,指导监督到位。
第三条 街道实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权责明确
陆家嘴街道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公益服务项目工作。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结合本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购买公益服务项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竞争择优
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公益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向社会公开购买公益服务项目的有关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服务供给的竞争选择。
(三)公开透明
坚持公平、公正,及时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执行标准、考评办法、服务效果等。强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控制,鼓励引入独立第三方进行考核评估。
(四)注重绩效
陆家嘴街道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应注重实效,突出社会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实施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不断扩大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
第二章购买主体
第四条 陆家嘴街道政府购买公益服务项目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街道各职能部室、各直属单位等;法人主体为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陆家嘴街道办事处。
第三章承接主体
第五条 参与陆家嘴街道政府购买公益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社会信誉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购买内容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强制以及政府未批准向社会转移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事项外,机关承担的社会服务与管理事项以及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下列服务事项,原则上可以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方式,逐步转由社会组织承担。
(一)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
1.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就业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2.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宣传培训等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3.行规行约的制定、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行业信用建设、行业评比、行业考核、行业投诉的处理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4.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社会审计与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
(二)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
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调研、政策草拟、决策论证、监督评估、绩效评价、材料整理、会务服务等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三)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购买方式
第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需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购买项目金额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八条 主要通过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和非政府采购两种方式进行购买,具体规定如下:
(一)依据《浦东新区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暂行)》、《上海市浦东新区2016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规定,部门购买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必须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购买。
预算5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由街道党政办协助预算部门委托新区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预算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服务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预算部门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但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二)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采购。
1.采用公开招标的购买方式的,应发布招标公告,依次进行开标、评标。
2.采用邀请招标的购买方式的,应公布投标人须满足的资格条件,依次进行开标、评标。
3.采用竞争性谈判的购买方式的,应组建谈判小组,与潜在承接主体展开谈判。
4.采用询价的购买方式的,应编制询价方案与文件,以此进行服务询价。
5.采用单一来源的购买方式的,应与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进行定向约谈、审核资质、进行谈判。其中,只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项目,才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购买:一是涉及安全或者秘密的;二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四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购买金额百分之十的。(政府采购各方式具体流程见附件)
(三)预算20万元(不含)以下的服务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流程,由预算部门自行购买。
第六章购买流程
第九条 街道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程序如下:
(一)项目立项。购买主体根据实际提出立项需求:
1.各购买主体在每年的第三季度时提出下一年度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项目需求(采购计划),并编制部门预算和填写《陆家嘴街道XX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表》;
2.各购买主体将项目需求(采购计划)(《陆家嘴街道XX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表》)报至分管领导处,由分管领导进行审核;
3.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报财务科备案;
4.召开主任办公会议,所有项目需求(采购计划)须经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其中单个项目预算10万元(含)以上的立项需求(采购计划)须报党工委,并经党工委会议审核通过。
5.各购买主体项目需求(采购计划)审核通过后,陆家嘴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根据立项清单及时更新《陆家嘴街道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目录》。
(二)项目采购。购买主体确定购买方式,进行公开采购,公开采购期间,陆家嘴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对承接组织的资质进行审核,更新《陆家嘴街道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名录》。
(三)项目公示。购买主体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五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金额、项目承接主体、项目实施周期等基本信息。公示方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合同签订。合同签订的服务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一年合同期届满后,在不改变合同其它条款并且前一年服务评估结果为优良的情况下,可视服务情况与服务单位续签合同。
(五)资金拨付。财务部门依据项目合同拨付资金。项目经费一般采用分期拨付的形式,其中,阶段性项目和小额全年项目(资金额度在10万元以下),一般分2期进行拨付,首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项目评估、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金额;大额全年项目(资金额度在10万及以上)的,一般分3期进行拨付,在项目合同签订后,拨付项目总金额的50%;项目中期评估合格后,拨付项目总金额的40%;项目末期评估、验收合格后,拨付项目总金额的10%。
(六)项目实施。服务承接主体依据项目合同和项目方案书,开展项目活动、提供服务内容。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十条 街道设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综合评估专项资金,用于列支日常跟踪监测、中末期评估等费用。其中,关于综合评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由街道委托陆家嘴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严格依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实际评估需要进行列支,以确保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情况有效评定。
第十一条 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依据项目合同约定,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从合同履行、资金使用、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二条 全年实施项目应包括日常监测、中期评估和末期评估。其中,中期评估和末期评估一般在项目签订合同6个月以后和12个月以后进行。阶段性项目在项目实施完成后直接进行末期评估。
第十三条 日常监测与评估。根据项目金额的不同,购买主体(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力量)应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全过程不定时地实施跟踪监管:
1.项目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下的服务项目,由各购买主体自行监测与评估。
2.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服务项目,原则上委托第三方实施监测与评估,购买主体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选择自行监测与评估。
3.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须委托第三方专业力量进行项目监测与评估。
陆家嘴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负责梳理、汇总、更新《陆家嘴街道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名录》,审核第三方专业机构有关评估资质。
除以上依据合同约定对服务过程进行监测,对服务成果、效果进行检查验收外,还应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应对服务过程中的特殊情况,购买主体应督促承接主体对监测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作出相应整改,否则,按违约处理。
项目实施周期内,陆家嘴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对项目承接主体的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自行监测主体或项目购买主体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的监测评估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实施末期评估一般应包括机构自评、购买主体(或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公示以及申述和复核。
(一)在项目期限届满后的15天内,服务承接主体形成《项目结题自评报告》报购买主体。
(二)购买主体在收到自评报告后组织实施评估,形成《项目结题评估报告》。根据项目需要,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评估的,购买主体应在《陆家嘴街道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名录》内自主选择合适的评估机构。
(三)绩效评估结果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也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四)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社会组织可向街道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由街道纪检监察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五条 评估结果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估结果分4个档次,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由于购买服务项目类别及委托方式存在差异性,评分标准可视情况调整。(具体评估内容及指标可参看《陆家嘴街道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绩效评估表》)
第十六条 评估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档次并完全履行了购买服务合同要求的,可支付结算尾款费用;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服务项目,应按项目实际完成情况扣减相应费用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该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具有获得次年承接政府同类购买服务项目的优先权。
第八章组织保障
第十七条 为进一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效能,全面推进街道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建立以下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总召集人,负责做好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并定期研究解决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制度法规建设。街道各部室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认真梳理可委托社会力量承接的事项,明确服务标准,加强项目管理。
(二)明确分工
陆家嘴街道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
1.各职能部门负责梳理政府转移职能工作,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共同完善陆家嘴街道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项目目录;
2.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好综合协调、资金保障和资金审查等职责;
3.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对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进行监测评估,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4.陆家嘴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负责起草、制订陆家嘴街道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梳理、更新《陆家嘴街道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目录》、《陆家嘴街道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名录》(包括《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名录》),审核社会组织资质,提供供需对接服务,
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
5.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项目开展专项审计。
(三)强化监管
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制度建设,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确保预算资金管理安全、规范、有效。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信用机制和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的承接主体,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涉事组织列入社会组织负面清单,三年内不得承接陆家嘴街道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其他
第十七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服务项目,无论集中购买还是预算部门自行购买,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陆家嘴街道扶持、培育的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第十九条
所有服务类项目的购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意见中的要求与法律、法规有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意见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依法登记设立的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基金会。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陆家嘴街道办事处。
附件:陆家嘴街道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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